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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分流问题可以用法律途径解决吗
河北 06-30 18:09 悬赏 0 发布者:1234ha…… 给我留言 回答:(0) 各位律师你好:
咨询一下我的事情可以起诉到法院吗?以下是我给信访局的原文:
关于要求落实分流政策的诉求
信访局:
我是原财政部驻省财政厅中央企业驻厂员处(市财政局中企处)工作人员,技术职务为会计师。
1994年12月,财政部关于印发《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4财监字第18号)中将中企处机构撤消,成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只留下省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其余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撤消,人员分流。
94财监字第18号中明确指出:“关于人员编制问题。少数需适当分流人员的省(市),请有关财政厅(局)按我部(94)财人字第70号《关于做好中企驻厂员机构人员分流工作的函》及我部即将下达的分流指标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工作,分流后的保留人数为这些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数;其他省(区、市、我所在的省),原则上以1993年底中企机构实有人数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人员除需要分流的外,一律继续实行冻结,暂不调进调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各办事处新班子成立之前,请财政厅(局)代为管理。”。
该文下达时我都在册,分流指标中有我,分流方向是地方财政局,也就是说此时我的人事关系、编制在省财政厅,在此之后对涉及我的人事关系任何调转只有符合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也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才有效。我的人事关系调转到企业,只能按照第七十一条,辞职;如不涉及人事关系调转而到企业工作可按照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否则,我属尚未被分流。
由于我1992年9月开始在外埠企业工作,定期三年,我回来时我所在市的中企机构已经没了,对我的分流工作是暗箱操作,剥夺了我的知情权,使我无法了解相关人事调配政策,更无法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以至于在企业工作期满,我要求财政局安排工作时,被以人事关系1992年已经调转为由遭到拒绝,我又有理说不出,丧失了最佳申述时期。
这里所说的调转既是在1995年—1996年分流期间局人事部门找来了80年代使用的调转介绍信,把198x年改为1992年,没经过我的同意填写后放到了我的档案里拿到了到企业,这一障眼法使我一直以为我1992年已经调转到企业,1993年以后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机构分流和我没关系。这是弄虚作假。
以上情况我知道时已经过了17年,这17年我在财政局下属的企业所挂经理职务三年后不被承认,所聘会计师职务三年后也得不到相应的待遇,仅是拿科员级别,800元工资;2011年3月24日开始自己通过信访的形式对此事向财政局进行多次诉求,但至今未果,只好向市信访局对财政局提出如下诉求:
一、提供财政部(94)财人字第70号和中企驻厂员机构人员分流指标两个文件的资料,或省财政厅相关的文件。
二、按财政部(94)财人字第70号《关于做好中企驻厂员机构人员分流工作的函》的精神安排我的工作,确定我的待遇。
三、补偿因对我分流工作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由所服务企业补偿我的科员级别与我应享受级别的工资差额及其对应养老保险和其他待遇。
四、赔偿我精神损失。二O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述信件是以网络信访的形式提出,经电话查询得知4月11日已经立案交办,但至今无果,我想解决的可能不大.因为我分流时的待遇较高,是谁都不想看到的事情,这也是分流时弄虚作假,和现在不予解决的原因之一
如果 经过鉴定我的调动有弄虚作假行为法院可否受理?我的信访件中的诉求合理吗?
信访事件有回复后我再把电话给您,我现在不想公开我所在城市.
此致
敬礼
咨询一下我的事情可以起诉到法院吗?以下是我给信访局的原文:
关于要求落实分流政策的诉求
信访局:
我是原财政部驻省财政厅中央企业驻厂员处(市财政局中企处)工作人员,技术职务为会计师。
1994年12月,财政部关于印发《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4财监字第18号)中将中企处机构撤消,成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只留下省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其余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撤消,人员分流。
94财监字第18号中明确指出:“关于人员编制问题。少数需适当分流人员的省(市),请有关财政厅(局)按我部(94)财人字第70号《关于做好中企驻厂员机构人员分流工作的函》及我部即将下达的分流指标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工作,分流后的保留人数为这些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数;其他省(区、市、我所在的省),原则上以1993年底中企机构实有人数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人员除需要分流的外,一律继续实行冻结,暂不调进调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各办事处新班子成立之前,请财政厅(局)代为管理。”。
该文下达时我都在册,分流指标中有我,分流方向是地方财政局,也就是说此时我的人事关系、编制在省财政厅,在此之后对涉及我的人事关系任何调转只有符合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也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才有效。我的人事关系调转到企业,只能按照第七十一条,辞职;如不涉及人事关系调转而到企业工作可按照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否则,我属尚未被分流。
由于我1992年9月开始在外埠企业工作,定期三年,我回来时我所在市的中企机构已经没了,对我的分流工作是暗箱操作,剥夺了我的知情权,使我无法了解相关人事调配政策,更无法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以至于在企业工作期满,我要求财政局安排工作时,被以人事关系1992年已经调转为由遭到拒绝,我又有理说不出,丧失了最佳申述时期。
这里所说的调转既是在1995年—1996年分流期间局人事部门找来了80年代使用的调转介绍信,把198x年改为1992年,没经过我的同意填写后放到了我的档案里拿到了到企业,这一障眼法使我一直以为我1992年已经调转到企业,1993年以后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机构分流和我没关系。这是弄虚作假。
以上情况我知道时已经过了17年,这17年我在财政局下属的企业所挂经理职务三年后不被承认,所聘会计师职务三年后也得不到相应的待遇,仅是拿科员级别,800元工资;2011年3月24日开始自己通过信访的形式对此事向财政局进行多次诉求,但至今未果,只好向市信访局对财政局提出如下诉求:
一、提供财政部(94)财人字第70号和中企驻厂员机构人员分流指标两个文件的资料,或省财政厅相关的文件。
二、按财政部(94)财人字第70号《关于做好中企驻厂员机构人员分流工作的函》的精神安排我的工作,确定我的待遇。
三、补偿因对我分流工作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由所服务企业补偿我的科员级别与我应享受级别的工资差额及其对应养老保险和其他待遇。
四、赔偿我精神损失。二O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述信件是以网络信访的形式提出,经电话查询得知4月11日已经立案交办,但至今无果,我想解决的可能不大.因为我分流时的待遇较高,是谁都不想看到的事情,这也是分流时弄虚作假,和现在不予解决的原因之一
如果 经过鉴定我的调动有弄虚作假行为法院可否受理?我的信访件中的诉求合理吗?
信访事件有回复后我再把电话给您,我现在不想公开我所在城市.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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