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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山东 04-04 08:11  悬赏 0  发布者:133054……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3月18日刘某想在丁某处借款50万元,写下借条后,丁某拿着借条原件去找公司盖章作为担保人,给刘某留下的复印件,公司和丁某协商,借款由公司用三天,随后,丁某向公司索要借款未还,2016年丁某起诉刘某归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2分计算,诉状称刘某为购买工厂而借款,使用期间为1年,为查清案件的事实庭前刘某要求法院追加公司为被告,丁某不同意,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公司为被告。庭审中刘某一直称未有收到丁某的任何款项,丁某一直称现金给刘某了,没有在场人。丁某仅提供了替董某取款27万元的凭证。法官一直认为不给你钱你就给丁某写借条吗,法官意见应有刘某返还借款50万元,公司不出庭当证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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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4-0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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