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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十七年无处申

河南 04-05 08:11  悬赏 0  发布者:my5205…… 给我留言  回答:(2)
一、1999年10月11日,水泥公司业务员张有成经人介绍来我厂,和我签订了一份价值69万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第九款结算方式及日期:每百吨结帐一次,每月不足一百吨者,当月18号前必须结清。
第十一款: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款: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协商;(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在履行合同和帮扶履行合同的过程,由于水泥公司失信、多次违约引起纠纷,中止了履行合同。
二、台前县公安局在信访网上答复:2001年5月13日上午10时,水泥公司业务员齐月林到台前县公安局报案称:1999年10月11日,台前县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卷宗82页和114页)负责人孟云水泥公司业务员齐月林签订了一份4000吨价值69万元的购销水泥合同,合同生效后水泥公司先后给孟云发水泥80吨(价值13300元),孟云收到水泥后一直不给货款,水泥公司业务员齐月林就没有再给孟云发货(按合同是货到付款)。称:塑料公司孟云诈骗。
台前县公安局经初查认为我的行为构不成合同诈骗罪,随后向受害人发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书。
2001年8月15日,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侦监通立[2001]第1号”文书对公安局下达了通知立案书,让公安局以合同诈骗对我进行立案侦查。(并附有一份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询问受害人齐月林的笔录)。
2001年8月27日,台前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我刑事拘留。
2005年7月14日以“台检侦监批捕[2005]140号”批准决定书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名将我批准逮捕。
2005年7月15日台前县公安局对我执行逮捕并关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005年12月13日检察院以“侵占罪”向台前县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3月24日再次以“诈骗罪”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
台前县法院审查后认定我犯诈骗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建议检察院撤回。
2006年6月12日将该案撤回,并将我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5年11月20日、台前县检察院(2015)台检控复字第1号:立案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2016年11月14日,台前县公安局:经我局纪检、法制等部门联合查阅原卷宗,经侦大队在办理孟云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在受理、立案、破案、起诉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案,无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冤假错案一说,无必要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三、从200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开始,至今十七年,两司法机关都没依法制作、书面告知我,使我身负“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对我使行强制措施、严重的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四、2015年6月9日,由于齐月林诬告陷害的行为,使我身负错案至今,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因此,我向台前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
2015年6月25日,台前县公安局作出:台公(刑侦) 不立字[2015]00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 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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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4-05 08:42
你好,可以收集证据证明。
回复时间: 2017-04-05 09:20
可以约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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