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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内蒙古-呼伦贝尔 07-01 15:41  悬赏 0  发布者:liushe…… 给我留言  回答:(7)
2012年6月12日零晨2点多,患者因口渴下床喝水,喝完一杯水后,一边抚摸腹部,一边对我说,哥你摸咱儿子跳的可真欢。开几句玩笑后,便又躺下了,大约3点,突感头痛,抽搐。我迅速抱住妻子,立刻打通外甥女的电话,叫她们速来救人。大约3点半,8个月孕妇被送至场局医院处就诊,在内科住院近9个小时的检查过程中,内科大夫检查后,近中午12点,征求家属意见,是保孩子还是保大人。家属决定保大人后,转到妇产科住院治疗。到妇产科通过检查后,诊断腹内胎儿为死胎,医生要求剖腹产手术抢救。家属本想转院治疗,可医生说情况危急,恐怕会死于转院途中,建议家属“死马当活马医”。家属只好听从医生的,于13:00点进手术室手术,15:35推出手术室到休养室进行特护监视治疗。护养期间在20:30之前患者排尿量约为2000毫升,医生说病人情况较好,并用“病人有尿,医生就有‘尿’”的说法来证实。后来因医疗设备(呼吸机)不断出现故障,血压降低100后,家属提示护理人员,可医生及护理人员极其不负责,用血压仪不灵敏的说法来搪塞。致使患者于23:05死亡。死亡时患者肚子极其膨大。
被申请人在医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一、被申请人在内科对患者检查诊断时间过长,严重延误了胎儿和孕妇的最佳治疗时间。
于清晨3点多进入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到了中午近12点才通知家属做转科治疗。对于高龄孕妇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尤其是腹中的胎儿,这其中近9个小时的时间才通知家属做转科治疗,从而导致胎儿死于胎中,孕妇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而死亡。进入内科住院时腹内胎儿还活着,可到了妇产科检查完后确诊为死胎,这长长的9个小时让我们等到的是什么?等到的却是腹内胎儿的死亡。如果尽早的通知我们患者的病情,我们会及时的转到齐齐哈尔或加格达齐进行治疗。腹内胎儿能死吗?医院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医疗程序,而且也是对患者极不负责任的。
二、患者在手术室内停留时间过长,及病历记录不符,怀疑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事故。
在病历手术记录中显示,手术时间为13:15—14:15。病历中还记录患者于15:30推出手术室进入休养室。这期间患者手术完成后,在手术室停留1小时15分钟,加之手术记录中显示在手术中出血2500毫升,可在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中显示出血量为1800毫升。两种记录出血量相差700毫升,在患者死亡时肚子极其膨大,血压降低,怀疑血流入肚中。这种种事实情况,足以说明手术过程中出现事故。死者肚子膨大,难道肚子里会进气吗? 
三、患者在病房特护监视治疗过程中,医疗设备故障及护理人员极其不负责导致病人死亡有直接原因。
监视过程中,呼吸机出现故障,护士打电话找医生修理,医生没及时到位,后来用气囊代替呼吸机。这期间采取人工捏气囊的方式,因效果不良,还要求家属参与捏气囊,可还是起不到用呼吸机的效果。近1小时左右,修理呼吸机的医生赶到,又换成呼吸机进行呼吸。可时间不长,呼吸机再次出现故障,这时就彻底撤掉呼吸机,也没用气囊助力呼吸。
在监视病人血压过程中,医生嘱咐家属,注意观察监控的三项数据,其中血压不能低于100,低于100就及时向护理人员告之。在20:30左右血压仪器显示以低于100,这时家属告之护理人员,但护理人员说该仪器不灵敏,并没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从此病人血压一直低于100。以上两项事宜导致病人死亡有直接原因。对于一个特级护理来说,我们家属发现血压不断降低,并提示护理人员,而护理人员却以仪器不灵敏来搪塞,不做任何补救措施。这是医生应有的医德行为吗?这是医院对医生的常规管理吗?这不是病人死亡的原因吗?
三、被申请人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医生医德、医风不良,对胎儿和孕妇死亡有间接原因。
6月12日晚23:30左右,患者死亡后,家人在给死者穿衣期间,护理人员和医生叫家属到医务室,索要护理费,我们问多少钱时,护理人员说,以前每小时收30多元钱,现在她也不知道每小时收多少钱了。当时因家属兜内没钱,因此没能当场付给医生和护理人员索要的护理费。现在回想起来,我没给主治医生和麻醉师红包,所以他们不能尽力手术,手术中不负责,死者死亡时肚子膨大,血压很低,怀疑手术时有故障,血液流进了肚子,导致患者死亡。我们是普通农民,家境贫困,可我们也是人,农民的命就不值钱是吗?病人以经死了,护理人员还向我们索要每小时的护理费,人都因你们护理不负责死了,还向我们索要护理费,你们还有良知吗?还佩得起白衣天使的称号吗?住院到病人死亡,我们以经交6900元钱,人死后医院还要摧我们交3000-4000元钱,可后来,我们要求医院给个说法后,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也不向我们要了,住院费也只交了700多。这说明了什么?
四、医院在患者死亡后,未能明确要求家属做尸体解剖,只是诱导家属火化尸体?并诱导家属签字,是导致我们消失证据的主要原因。
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全部病历,可是被申请人部分病历不给,怀疑被申请人有篡改病历之嫌。
家属要求:1:被申请人为患者整个治疗过程中,未谨慎处理和严重违反诊疗程序,对患者的病情未履行及时做出诊断的告知义务,严重延误了胎儿和孕妇的最佳治疗时间。同时对手术造成的后果漠不关心和推卸责任,显示被申请人对患者是极不负责任和缺乏医德的,导致患者和腹内胎儿两条人命造成死亡,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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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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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02 21:01
委托律师封存病历,医疗过错鉴定,要求赔偿


赔偿的计算


1 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诊疗费+医药费+挂号费+住院费+其他,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用
2 误工费计算 
(1)一般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2)高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陪)
(3)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
误工时间为评定伤残日前的误工期
3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 陪护费计算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 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 100%赔偿指数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 90%赔偿指数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 80%赔偿指数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 70%赔偿指数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 60%赔偿指数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 50%赔偿指数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 40%赔偿指数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 30%赔偿指数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 20%赔偿指数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 10%赔偿指数
     赔偿年限不超过3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是指人均消费性支出
     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指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回复时间: 2012-07-01 15:49
看明白了,但有疑问,入内科治疗诊断是什么病??本律师专业医疗律师,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7-01 16:00
1、患者死因是什么?因未看到病历,通过你的陈述极有可能是手术中操作不当致使患者大出血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
2、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患者或患者家属只能复印治疗期间的客观病历,主观病历如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等患者或患者家属是不能够复印的。如怀疑医院有伪造、篡改病历的嫌疑,可以委托律师封存全部病历,以待将来维权。

建议立即封存患者病历。我专打医疗侵权案件,需有意向委托我方代理可将
病历邮寄或发电子版给我,评估医院过错及诉讼风险。
回复时间: 2012-07-01 17:11
建议和专业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7-01 17:44
您好!
具体细节可来电说明情况。
回复时间: 2012-07-02 07:53
你好,本案未做尸检是一大遗憾,死亡原因不能明确,对责任认定有一定影响。请你先将复印的病历提供给专业医疗律师评估,了解医院医疗行为过错,确有过错,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诉讼中解决相关鉴定问题。如有不明白的可以直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7-15 15:02
你好! 
应当及时尸检以查明死亡原因,同时要求复制并封存病历以防医院篡改! 并选择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也叫做医疗过错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建议申请做司法鉴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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