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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二条好象有矛盾?如何解读

上海 07-01 16:22  悬赏 0  发布者:ddsspp…… 给我留言  回答:(2)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中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

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这二条好象有矛盾?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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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01 16:51
两者并不矛盾。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适用第二十七条。其他种类的建筑间距适用第二十三条。
追问:

谢谢!回复。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和第二十三条好象有矛盾?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7-02 09:23
看不出哪矛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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