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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合伙人做工程,合伙人协议写的2014年10月一2015年10月

山东-聊城 04-06 16:2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与合伙人做工程,合伙人协议写的2014年10月一2015年10月,约定工程完工后结算,返还各自本金后利润五五分,结果合伙人说工程没拿到利润,不给本金了,后来2015年5月我了解到,工程利润被合伙人私自取走,共21万,还剩6万元质保金,今年5月份他就要去取,我应该如何诉讼,是不是会过了时效,是按民事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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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06 17:35
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对方违约,可以依据协议内容起诉追究其赔偿责任。具体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4-06 16:56
你好,可以按照你们当时签的协议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建议及时行使诉权。
回复时间: 2017-04-06 17:01
建议及时诉讼以保证你的胜诉权,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当时签订的合伙协议履行义务并及时收集对方取走工程利润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7-04-06 17:11
可根据当初签订的协议起诉对方,建议尽快起诉,以免耽误取证。必要可由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7-04-06 20:59
即使起诉吧,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7-04-08 21:34
由于没有超过两年,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建议尽快起诉,然后要回本金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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