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刘哲  李波  徐荣康  
已解决问题

请问我理的这个协议有效吗?

 07-02 12:15  悬赏 25  发布者:asd174……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17)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乙方双方与***年**月-**日在***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婚后于**生育一女***。因甲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严重违背道德的过错,现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仍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现有车架号为****牌照为***车辆一台,甲乙双方约车辆为乙方个人财产,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共同的账户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义务。

五、 对于离婚的约定: 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1)、甲方自愿放弃双方共同财产的所有份额,净身出户。(2)、夫妻共有房产归乙方所有,如果在离婚之时,房贷仍未付清,由乙方继续支付。(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乙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4)、甲、乙双方出现离婚的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乙方偿还(4)、甲方因暧昧,出轨,赌博,家庭暴力等对家庭照成再次伤害导致离婚,甲方向乙方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乙方。(5)出现离婚事实后一年内,甲方自愿支付乙方10万元做为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全职,全心全意照顾家庭所拖欠的医保社保费用。

六、 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 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名) 乙方: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河北-邯郸]
  • 李俊律师 VIP
  • 电话:17631394631(微信同号)
  • 11342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7月02日 22时42分
您好!通过以上协议,不难看出,您也是经过一定了解,下了一番功夫才写出这样的协议的。总体来说,您的协议是有效的,只是还存在一些瑕疵。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 可以肯定协议第一、二、三、四条约定合法有效。
    第二、关于协议第五条“(4)甲、乙双方出现离婚的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乙方偿还”的约定,建议慎重考虑,这样相当于是免除了甲方应承担债务的责任。
    第三、关于协议第五条中(4)(应当为5)、甲方因暧昧,出轨,赌博,家庭暴力等对家庭造成再次伤害导致离婚,甲方向乙方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乙方。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过错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建议别只单纯写精神损害赔偿,最好写成过错赔偿。同时支付时间要明确,可改成离婚登记之日前给付。 在此强调过错赔偿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两码事。
    第四、关于协议第五条(5)(应当为6)“出现离婚事实后一年内,甲方自愿支付乙方10万元做为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全职,全心全意照顾家庭所拖欠的医保社保费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建议改成补偿,不要写医保费用,这样更有法律依据。
  以上是我的几点建议,供参考。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02 12:26
据你所述,协议有效。
回复时间: 2012-07-02 13:05
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有效的。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的协议有无效条款,应当做相应修改。因此对你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7-02 13:10
1,关于你协议中有效约定的说明。
此协议中对于双方财产归属和债务分担的问题,都做了明确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就是有效的,约定的内容合法,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你协议中的一到四都是有效的,没有问题,一旦出现财产和债务纠纷,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债务之间的约定,仅仅是在你们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对外你们夫妻仍然是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的,偿还后,一方可以凭协议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我的补充: 2012-07-02 13:16
2,对于你协议中无效约定的说明。
你协议中有两条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去掉。
五(4)、甲方因暧昧,出轨,赌博,家庭暴力等对家庭照成再次伤害导致离婚,甲方向乙方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乙方。
(5)出现离婚事实后一年内,甲方自愿支付乙方10万元做为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全职,全心全意照顾家庭所拖欠的医保社保费用。
原因如下:

对于婚姻关系而言,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对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法律只规定另一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而不能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婚姻关系不存在赔偿的问题,法律也不支持赔偿。因为离婚一方提出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费、补偿费的的,法律一律不支持,离婚协议中有类似约定的,一律做无效处理。
而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就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那么一方就没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社保费用等。
当然,上述两点如果一方自愿支付的,属于对另一方的赠与,这个自愿赠与就没有问题,如果一方反悔,那么也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协议约定无效。
我的补充: 2012-07-02 13:17
3,最后意见。
你的协议去除五条中的4和5,整体就没有违法内容了,只要双方自愿签订,就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我的补充: 2012-07-02 13:17
上述几点是我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作出的简要解答,具体还需要根据详细情况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回复时间: 2012-07-02 15:19
本协议除第五条的约定双方可以返悔之外,其它约定均合法有效;解答完毕。
回复时间: 2012-07-02 16:34
协议有效。
回复时间: 2012-07-02 17:14
你好:单就合同有效性方面来说,访合同第五条的四、五两款有问题,是无效的,再就是你们合同有点不公平,怀疑有胁迫之嫌,如你在合同只约定离婚时不给男方财产,但是,你没有约定如果女方有同样的问题也应当如此。这样才能说公平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回复时间: 2012-07-02 18:01
据你所述,协议有效。
回复时间: 2012-07-02 18:55
您好!协议全部有效。
回复时间: 2012-07-02 18:58
协议有效。
回复时间: 2012-07-02 20:48
你的协议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基本上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回复时间: 2012-07-02 20:58
协议约定很全面,也很详细,合法有效。关键还在于履行。提醒如果一方出轨,赌博,家庭暴力,要注意收集证据。
回复时间: 2012-07-03 07:05
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2-07-03 16:17
赵亮律师回答很详细了。
回复时间: 2012-07-03 17:32
第五部分的效力值得商榷。赞成无效的观点。建议将其中的部分内容提到前面去约定。
回复时间: 2012-07-03 18:11
您好!协议有效。
回复时间: 2012-07-04 08:19
据你所述,协议有效
回复时间: 2012-07-04 09:19
协议有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黑龙江黑河
四川成都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上海杨浦区
山东东营
上海徐汇区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704330
辽宁 大连
人气:1193702
天津 南开区
人气:65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05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86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6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