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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付问题

江苏-苏州 04-06 21:02  悬赏 20  发布者:cx6415…… 给我留言  回答:(3)
去年3月份本人驾驶汽车在十字路口与一辆闯红灯的电瓶三轮车相撞,交警责任书确认我为次责,该电瓶三轮车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具有机动车特征,因此我承担3成责任,对方为70多岁老人,事故后经抢救及重症监护后共花去医疗费13万左右,其中本人垫付2.5万元,对方出院后于今年2月份进行了伤残鉴定,患有癫痫被评为10级,经保险公司计算,对方只能得到赔付3.5万元。现在对方家属围绕癫痫提出2种解决方案:
1、一次性了断,但是本人需对保险之外的6.5万元相应也承担3成责任,即2万元。
2、家属再拖一年时间,之后再次鉴定,如一年时间内对方因癫痫再发生意外,则此类费用要找我分担,说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癫痫。
因此,想请教各位律师:
1、对方案1有法律或者其他方面的支持吗,法院会支持吗?
2、对方案2对方接下来一年时间内因癫痫发生意外,本人需要赔付吗?
3、如若对方一直拖着,保险公司赔付会过期吗?
4、之前垫付医药费,对方家属手写了一份收据,请问这个收据会过期吗?
5、对方事故后患癫痫,去年56月份出院的,今年2月份做的鉴定,对方想明年再做鉴定,请问多久之后做的伤残鉴定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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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06 21:03
最好是诉讼解决此事,由法院的判决书来确定责任比例
回复时间: 2017-04-06 21:07
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回复时间: 2017-04-07 14:59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5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

法院最终如何判,和提交的证据以及律师的水平相关,并且很多案件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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