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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利与义务

广西 04-06 22:42  悬赏 0  发布者:llbluh……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5年张军夫妻因车祸意外身亡,遗有存款9万元。张军夫妻有子女三人,分别是继子张华、养女张兰和婚生女张晓。三子女经张军夫妻抚养长大并都已成年。儿子提出自己是死者的儿子,是当然的继承人,主张三人平分;大女儿认为自己是死者的女儿,也是当然的继承人,主张三人平分;小女儿则认为,哥哥是过继的,姐姐是抱养的,他们不应该继承,只有自己是亲生女儿,全部遗产应由她一人继承。他们家的保姆也作证说:“夫妻二人死亡前有遗言,说把存款给小女儿。”问题: (1)张军夫妻二人的遗言有效吗? 为什么?
       (2) 本案应以什么方式来继承? 各继承多少?请阐述理由。
问题补充:
在法律上,到底谁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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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4-07 10:03
没有,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条件。即口头遗嘱时,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完成后,危急情况未解除。
公证或诉讼。
三人。
回复时间: 2017-04-06 22:51
遗嘱需以法定程序、条件进行,否则视为无有效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法定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第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第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七,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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