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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花清瘟胶囊虚假广告

四川-雅安 04-07 11:11  悬赏 5  发布者:黄树翊 给我留言  回答:(3)
工商局处罚广告标语,如果定为广告发布者,而广告发布者没有收取任何广告费用,怎样处罚?厂家来人帖在药房玻璃门上,被举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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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07 11:20
与工商局了解案情
回复时间: 2017-04-07 16:15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欢迎详询!
回复时间: 2017-04-07 11:19
你完全可以及时处理,在举报之间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建议你与工商局了解案情,协商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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