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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长期受女方辱骂软暴力,男方能否提出离婚?

广东-惠州 04-07 11:46  悬赏 10  发布者:123444…… 给我留言  回答:(4)
作为一个十五年来长期受女方辱骂软暴力的受害者。好不容易等来《新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份第一次上诉离婚不成,原告作为家庭软暴力的受害者,由于实在无法与被告继续婚姻,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和原告家人,还通过同学录在原告同学朋友面前造谣污蔑原告,败坏原告名声,双方长期处于仇敌状态,被告甚至放言与小孩同归与尽,原告迫不急待第二次上诉离婚,终于在2017年2月23日盼来第二次上庭诉求离婚(2017粤1323民初159号)。两次上诉都交上去一大叠被告罪行的资料和证据几十页纸,第二次是在审判员卢X办公室审理的,他根本没有看我放在台面的资料,也没留看,只是作一般的调解处理,没想到去了两次就说签名画押等通知了。第一天去时被告要求赔二十万,我说我工作的钱十几年来都用在家用上店面上,家里吃喝水电小孩生活学习等所有费用都是我出的,被告的钱一直都是她自己存的,从没交过生活费或其它费用。我说我最多跟朋友借两万给被告,审判员卢X就调解说一人让一步赔十万好了,双方都没让步。就在第一天在审判员办公室,审判员卢X就暗示原告先和家人分家后再离婚,真不明白法官为什么要这样引导我?第二天早上十点左右,审判员卢X打原告电话,说被告要二十万其实也不过份,你想一下你爸你哥你弟的房产,加起来几百万,赔她二十万相比这么多房产,算不了什么,女方有分家产的权利,到时就划不来了,我是帮了你大忙,你赔被告二十万离婚后就不用这么麻烦了。并要求我寻问我爸妈的意见,我怎么都感觉怪怪的,法官怎么这么热情催促我赔被告二十万呢?明知我没有财产,如果要作为受害方原告我承担巨赔偿,使小孩和生活都陷入困难,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一段已失去存在可能的婚姻,作为受害方难道就不能提出离婚吗?按我所问过的律师和查过的资料,我爸妈兄弟的个人财产是属于他们的私人财产,被告无权分割。 2017年3月3日星期五,审判员卢X又打电话来说,上次跟你说的事你考虑得怎么样?我就说那是我爸妈的私人财产,轮不到我或被告去分割,我也没权去分割。法官听了气急败坏地说:“怎么会没权呢,是家庭成员都可以要求分家”。并催促原告快点回复。作为一个法官,明知原告没钱,为什么要这么强烈要求我赔付被告呢?作为审判员可以这样打电话要求原告赔偿吗?审判员这样做是从中有提成?还是有利益关系存在呢?审判员能这样帮被告要求我赔偿吗?我有通话记录和通话录音!请求正义的法律援助和人心正义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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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07 12:20
您可以起诉离婚的
回复时间: 2017-04-07 11:48
因为你已经起诉离婚过一次,你去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此时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离婚的概率会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很多。

法律意义上的家暴是指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的认定在法律上比较严格,如果法院认定为构成家暴,那么法院有很大可能判决离婚。同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以及物质损失费。

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一方若有家暴情形存在,另一方或者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申请庇护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障受害方的健康。
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 禁止对方实施暴力;
2. 禁止对方骚扰、跟踪、接触你及其相关近亲属;
3. 责令对方迁出你的住所;
4. 实施保护你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能不能离婚或者是想离婚,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选择哪种离婚方式,看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可以判离婚的情形等。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协商好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
当然在这个期间男女双方是可以随时协议离婚的。
追问:

审判员有权多次打电话要求我赔偿二十万的权利吗?财产分割法院有提成的是吧?还是审判员想私吞部分钱财呢?我本身没有财产,女方的所有收入都归她自己所有,以前说好听叫做存起来给小孩读书用。还有女方向外借出13万元的借条收据,女方有利息收入也有钱借出,现在却说是跟她家人借来借给别人的,说都还回去了。男方有权主导法院追回上诉法院后女方转移财产的要求吗?因为我没有理会审判员的无理要求,最后被判决第二次不能离婚!请问我是要求法院撤消这个无效判决,还是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上诉呢?

回复时间: 2017-04-07 11:59
1)关于是否能够离婚: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而司法实践中,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很可能不会判决离婚,给对方一个冷静期,6个月后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关于管辖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回复时间: 2017-04-07 12:33
这种情况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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