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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差,本应互敬互爱

山西-太原 04-07 21:08  悬赏 0  发布者:好姑娘 回答:(0)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差,本应互敬互爱,遇事相互沟通,二人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分居长达二年之久,期间还因离婚诉至本院,本来薄弱的婚姻更加难以维持。现被告已心灰意冷,外出打工,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的主张,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李雄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个人衣物可不可以拿?对方阻拦,难理论,可不可以打12338维权热线请求帮忙?12338会帮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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