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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恢复小孩原来姓名的疑问

广东-深圳 04-09 21:37  悬赏 0  发布者:kam020 给我留言  回答:(3)
情况描述:
  1)朋友(男方)在2011年与女方结婚,同年育有一个女儿。
  2)小孩在2011年出生后,由男方确定了小孩的姓氏与名字,以此姓名从医院办理了小孩的《出生证明》,但小孩的户口未有入户到男方,也未入户到女方;
  3)在这个特定时间内双方发生情感问题而导致不合,并双方确定进行离婚;
  4)离婚时双方均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最后经法院裁决归女方抚养,朋友(男方)每个月提供额定的抚养费与并有探视权。
  5)从法院裁决起,男方每月均足额支付抚养费,并如期探视小孩;
  6) 2016年10月份发现女方未经男方的同意,私自将小孩(6岁)的名字更改了(但未改姓氏),应该改名有四五年之久了。

 ***提问:
    A)男方可以从法院起诉女方,要求其恢复小孩的原来的姓名吗?
       >> 因为仅在《出生证明》确定有小孩的姓名,这个可以作为证明吗?
    B)如果男方进行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证明? 
       >> 男方手中仅有法院的《离婚裁决书》,有对小孩姓名的描述;没有《出生证明》在手上。
       >>男方有《计划生育证》上有查到并印有 小孩的名字。

  如上,希望法律专家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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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09 21:39
你好,可以恢复孩子的名字
回复时间: 2017-04-10 00:28
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获得小孩抚养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小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
2. 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 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回复时间: 2017-04-10 09:08
你好!可以起诉,也可起诉变更小孩抚养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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