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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立案庭地址电话联系人有律师知道吗?麻烦提供一下,谢谢!

四川-眉山 04-11 11:04  悬赏 0  发布者:110xin 给我留言  回答:(5)
问题补充:
网上查出来的电话打过去无人接听,要么就是没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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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11 11:12
直接百度。
回复时间: 2017-04-11 11:12
您好,可以上网查询
回复时间: 2017-04-11 15:31
您好!
可以百度查询。
欢迎详询!
回复时间: 2017-04-11 11:14
你可以打114查一下就是了。
追问:

问 题: 具体情况是关于带病退伍军人退伍没有得到评残,没有享受优抚待遇的事。95年退伍。因为县民政局把退伍档案弄丢了,没有证据证明是带病退伍,但是这个弄丢档案的事2011年11月才口头告诉当事人。期间当事人有三次申请评残都没有回复。直到2012年当事人拿着县民政的介绍信到部队医院调取病例回来才评残成功。2016年10月起诉要求补发95-2011年间的优抚金,法院裁决过了起诉期,不予立案,上诉也不予立案。我认为,2011年11月县民政告知其丢失档案是事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是事实,当事人也在告知后才知道真相,也在5年起诉期内。起诉补发优抚金过期,那么,我就变更诉求为:请求支付丢失档案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再审立案应该没有过期吧?各位律师请问我的想法可以实现吗?我的意思是申请再审要求立案,事实不变,立案请求变更一下。
2009年县武装部出具过一张书面证明说明当事人的档案查不到,要求乡民政配合给予低保待遇。但武装部不属于地方行政机关,不属于退伍军人安置机关,不能视为行政行为。2011年11月县民政局开介绍信叫当事人去部队调取档案,虽然介绍信没有说档案丢失,但是县民政正是因为拿不出当事人档案才叫去部队调取档案。我认为就从开介绍信这一事实及时间作为界点,2016年10月起诉民政局赔偿损失没有过期,只是诉求直接写成了支付优抚金是过期的,因为优抚金从95年开始就可以起诉。如果申请再审要求立案可以变更诉求的话,把请求支付优抚金变成支付经济损失是不是就成立了。当然经济损失实际也是优抚金。
恳请周律师帮我分析下,谢谢!

回复时间: 2017-04-11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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