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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否再予以立案

河南-安阳 07-04 16:26  悬赏 0  发布者:sqqnxh 给我留言  回答:(3)
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案外人以该案的被执行标的物(一座房屋)属自己所有提出异议,执行局遂作出裁定,让案外人在15天内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案外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此时尚未超过15天的期限),第一次错将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列为被告,于是撤诉。第二次起诉时将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在开庭时该案外人(即本案原告)没有法定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便将该案按撤诉处理。时隔几天,此时已超过15天的期限,该案外人又来立案。法院认为不应再立案,该案外人以民诉法解释144条为由,要求再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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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04 20:22
应该可以
追问:

第三次起诉时已超过15天的法定期间,起诉还应予以受理吗?如果可以再次立案的话,具体理由是什么呢?况且第二次是由于案外人自身遗忘开庭时间故未到庭参加诉讼,遂按撤诉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7-04 17:05
可以的
追问:

第三次起诉时已超过15天的法定期间,起诉还应予以受理吗?如果可以再次立案的话,具体理由是什么呢?况且第二次是由于案外人自身遗忘开庭时间故未到庭参加诉讼,遂按撤诉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7-04 22:23
可以再次立案
追问:

第三次起诉时已超过15天的法定期间,起诉还应予以受理吗?如果可以再次立案的话,具体理由是什么呢?况且第二次是由于案外人自身遗忘开庭时间故未到庭参加诉讼,遂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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