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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行政申诉状

江西-抚州 04-12 14:37  悬赏 0  发布者:凯升购物广场 给我留言  回答:(5)
拆迁赔偿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  郑立,汉族,江西南丰人。现住址:江西省南丰县幸福小区201  

手机号   18879451437   18910197400     邮编344500

被申诉人1  南丰县人民政府          地址:桔都大道附近

法定代表人   邓文宏    男    职务    常务副县长    电话   0794-3226069 (0794)3237728

被申诉人2   南丰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老法院附近      

法定代表人   邵建忠   男    职务 主任  手机号   1370707042187    邮编   344500

被申诉人3  南丰县国土资源局交易中心      地址:桔都大道附近

法定代表人   郑  恒  男      职务 主任

案由:2014年4月房屋协议还没有完全签订完, 补偿还在争议中,申诉人和母亲87岁的李冬容老人还住在里面,南丰县人民政府就断水、断电和切断道路等违法行为,直接威胁申诉人人的生命安全。

申诉人位于南丰县凯升购物广场旁,中心城区黄金地段的房屋;被申诉人未给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权益,征地程序违法明显;强拆非法野蛮,强拆前既没有法院的强拆令,也没有依法通告。

南丰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主任邵建忠,拆迁款分文不付,还要申诉人签收款收据;这种行为合法吗。和抢钱有差别吗,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先付款后搬迁的原则。

申诉人房屋不属国家政策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纯属开发商与南丰县政府合作的商业性质的建筑项目。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申诉人不服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政府做出28m²补偿84000元的决定。判定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政府拆迁违法。

      2. 请求依照宪法,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总则》第117条等相关规定和按补偿条例补偿以及侵权赔偿。

        3.第一,二审诉讼和其他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不作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决策不民主、程序不正当、结果不公开;南丰县人民政府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总则》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014年4月房屋强拆之时,申诉人曾经多次向县110指挥中心投诉,但均无结果;向焦点访谈微信发了十多张正在强拆挖房屋,挖道路的照片,可惜无回应;向省信访局网站投诉,亲自带材料去南丰县信访局,但信访局用各种理由拒接接受投诉材料,后转向南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厅,而立案厅却要求我去刑事厅找杨厅长,而杨厅长以各种理由拒绝申诉人的立案要求。

    申诉人房屋不属国家政策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纯属开发商与南丰县政府合作的商业性质的建筑项目。
   申诉人房屋座落于抚州市南丰县桔都广场旁,东到规划路,南至凯升购物广场,西至凯升购物广场,北至国安路,房屋共三层,建筑总面积748.4m²,室内为瓷砖地面,简易装修,经南丰县天平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场测量,三层房屋建筑总面积748.4m²。其中二层和三层是郑鸿《原告大儿子》个人后加上的共579.13m²;房高2.4米,空心水泥砖堆接而成的墙体;其中二层有119m²和三层119m²;共238m²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空架构房屋,也按3000元m²;申诉人房屋在第一层,房高3.2米,是用红砖一块一块叠起的墙体结构,母亲119m2的建筑面积和申诉人28m2的建筑面积都在第一层。按3000元m²合理吗。郑新在其它姊妹兄弟不在场,也未经申诉人的同意,就同被告签订了申诉人的房屋补偿协议。

  被申诉人的征地行为存在明显欺骗欺诈性;先骗取申诉人弟弟郑新签定了申诉人的房屋协议;等申诉人外地回南丰后,被申诉人又骗得申诉人同意,补签订了申诉人的房屋补偿协议。申诉人补签订协议后,经过对国家及南丰县政府拆迁补偿政策的了解,发现该份协议存在很多不公之处,存在明显的欺诈性。被告没有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签定协议程序违法;补偿不公平;申诉人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从上述签定协议的程序,可以明显看出,南丰县人民政府是故意违法;是在借拆迁之名,实为抢夺申诉人财产,才是其真正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害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

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公共利益的需要。

以上六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上述这些足以证明申诉人的房屋不在国家和南丰县政府政策规定的征收拆迁范围内;而是南丰县人民政府和建筑商共同合作的有着明显商业性、营利性的建筑项目。所以南丰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性、盈利性建筑项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在此地段是1:1.5倍的比例计算;按6000X1.5=9000m²给申诉人才算合理合法,反则南丰县人民政府有明显借拆迁之名实为抢夺申诉人财产之嫌。

1.南丰县人民政府在征申诉人房屋的行为,明显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典型的商业行为。被申诉人在申诉人南丰县凯升购物广场旁的宅基地上已经确定用地性质、用地类型为商居和商业服务用地,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房地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 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明确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南丰县人民政府强行征地的行为明显是违法,南丰县人民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剥夺了申诉人获得公平补偿财产的权力、强迫申诉人接收不平等的拆迁条件。

三、南丰县人民政府在面积测量和计算上也存在违法违规;房屋补偿面积28m²与事实不符;房屋实用占地面积为28m²,按照申诉人房屋所处中心城区黄金地段;在南丰县1:1.5的拆迁补偿比例计算,申诉人房屋实用占地面积为42m²,再加上土地和过道等公摊面积,42m²,共计总面积84 m²,所以申诉人房屋补偿面积应按84m²计算。

三、补偿违法;申诉人房高3.2米,用红砖一块一块叠起墙体的结构,而二层和三层房高2.8米,是用空心水泥砖堆接而成的墙体。都按3000元补偿明显不公;申诉人房屋及宅基地 所处地段市场价为6000元/ m²,不按商宅建筑补偿明显不公,中心城区黄金地段要按1:1.5的拆迁补偿比例计算,周边房价6000/ m²的;事实是政府和开发商在申诉人房屋的宅基地上,建筑商宅出售;补偿就应该按商宅建筑补偿,才公平合理合法,按照最低的房屋售价,补偿标准应按照商业建筑补偿比例计算;6000元X1.5=9000/  m²,但协议按3000元/ m²计算补偿,这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符,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南丰县天平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场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748.4m²是整栋三层楼的总面积;这三层楼共有三个房屋产权人,郑鸿,李冬容,郑立;从补偿面积看;申诉人被征收房屋;南丰县天平房地产有限公司测量和评估,存在郑鸿建筑面积故意算多,李冬容和郑立面积故意算少的违法行为,面积差错特别大,明显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给于申诉人经济赔偿;三户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定协议,没有公平可言。存在明显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未给予临时安置房或临时安置费及停业停产的损失补偿。根据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委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或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协议中却未提及到上述补偿内容。另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应当组织由被申诉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但县政府及相关房屋征收部门却未严格依照上述法定程序执行,未发布公告,更谈不上听取群众意见,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特提出申诉人房屋补偿变更为如下:

四、房屋补偿:84m²×6000元/ m²=504000元

 其它补助:① 水电安装补助2510元;② 安置补助10000元;③停业损失补助12000元;④ 搬迁补助3000元;⑤ 室内装修补助30000元。这

五项补助共计人民币57510元。

综合上述第一、二项,申诉人 被征收房屋应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61510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

    南丰县人民政府应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业性建筑的赔偿标准给予申诉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依照国家商业性建筑的法律法规的补偿比例计算;6000元X1.5=9000/  m²,被申诉人应该补偿给申诉人人民币9000X84=756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所做出的补偿给原告756000元,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

    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按补偿条例给于申诉人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以及侵权赔偿,并全额付清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郑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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