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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要说的是交通事故案,我是造事方。2016年12月25日法院判我给对方拿二万元

吉林-松原 04-13 05:5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律师,我要说的是交通事故案,我是造事方。2016年12月25日法院判我给对方拿二万元,判决书以传到我手,2017年3月10日法院来执行金钱义务,当天我给了二千元,法院没给我开收据,打了白条还拿走了,说什么时结完,什么时给开据,我手里什么给钱证据都没有,这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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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4-13 07:14
当然不符合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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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4-13 09:42
因为现在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了,如果对此判决有异议,那么就需要看一下自收到判决书到现在是否超过了十五日(刑事判决十日),如果没有超过,那么仍然还在上诉期限内,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进行二审。如果超过了十五日(刑事十日),说明一审判决结果现在已经生效,双方已经不再有上诉的权利,民事判决任何一方可以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对方履行判决内容。刑事判决将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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