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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是否还在优先受偿6个月期限内?是否需诉讼确认优先受偿?

河北-邢台 04-16 00:16  悬赏 0  发布者:137229……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是挂靠邢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2014年5月20日在威县开发区和威县瑞泰特种电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交工日期为2014年8月10日因种种原因顺延至2014年9月25日,9月25日因甲方要求,又签约了顺延申请报告厂房甲方待设备基础完工后我公司方可地面施工,厂房2015年5月份完工,地面至今没做,甲方对该厂区从未派住门卫戓保安及办理交接手续,是我公司指定夏西双看守厂区的,甲方到目前为止也没接收厂区厂房。
是否可以说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还没到起算时间,并认定已享有留置权?
2;协商工程折价
我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对该公司原法人合同签定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有录音为证,及2015年11月18日对该工程协商扺帐的书面请求(但甲方说先放下再商议沒签字,承诺书上有原法人指纹可鉴定,此承诺书是在厂区梁红霞办公室找到的有视频为证),是否不再受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

3;结算日期;  
工程结算上的日期是2015年4月12日,但最后审合并签字是2015年6月27日以后(有录音为证),

4;保全并诉讼
 我公司在2016年1月12日对厂房做了保全并诉讼至法院,3月3号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要求甲方在5月3号前支付工程款2775837元及利息,2016年8月法院又判定土方款129740元(总欠款2905577元)2016年6月甲方未支付工程款我公司请求威县法院执行局,对威县瑞泰特种电缆公司厂区厂房执行拍卖,(此项目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没有办理土地证有土地指标。      
5;另一债权人是2015年11月变更法人后的实际控股人威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张海博(有电话录音,)威县法院在2016年4月对张海博也出具了调解书)此调解书为虚假诉讼,理由是2014年至2017年甲方从来没有对生产厂区投入资金,所有资金均是施工单位垫付,该公司也没其它资产,此《调解协议书》是依据张海博向威县法院提交,分数次给该公司借入巨额款项的借据,威县瑞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所有印章均在张海博控制之下,现法人是2016年7月追加李玉平为被执行人听证会的前4天变更为宋朋才,宋朋才只是显明股东,我公司在诉讼及请求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解,协商时均与张海博进行,无论李玉平还是宋朋才从未出面办理过诉讼和执行事宜,因此可以确定的事实是张海博是威县瑞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既然张海博控制着威县瑞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那么恶意串通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就变得轻而易举。 
以上5点是否说明我公司即有抵押权,留置权及占有权已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再受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

执行局开始认定我公司不在享受优先受偿是一般债权人应和另一债权人对拍卖价款平分,后又说该厂区没办理土地证不能评估没法拍卖,现又说能拍卖了必须诉讼确认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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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18 11:09
优先权是法定的,不需诉讼确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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