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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与赠与问题

内蒙古-呼和浩特 07-06 19:18  悬赏 15  发布者:markca…… 给我留言  回答:(1)
父亲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名字是父亲名字;第一继承顺序是母亲,姐姐和我.

1)我们协商后,想把房屋放在我的名下.原计划是母亲和姐姐签署放弃继承,由我继承,但是在公证处公正时,公证处提出必须通过母亲先继承,然后再赠与我,这个流程来办.请问这个流程必须是按照公证处的说法来吗?

2)公证处给出的收费标准为,按照房屋总价的20%收取公证费,也就是继承收取20%,赠与收取20%.整个公正下来相当于收去房产的40%作为公证费,请问这个收费是否合理?(单单是公正,还没有走到房管局的范围)

3)看到网上的相关资料,赠与的房产在出让时会收高额的税费,也有说直系之间是不需要收取那么高的税费,请问哪个说法是正确的?应该收取是什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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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07 15:09
1、公证处要求不合法,可以由其他人放弃继承,由你继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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