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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抚养权可否依据婚姻法第38条

 07-07 06:56  悬赏 25  发布者:subaob……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包头 回答:(3)
我和前夫离婚5年,离婚后孩子一直随我生活,现在7岁了,他一直拖欠抚养费,现在他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理由是我在外地上班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我上班的城市距离孩子生活的城市仅有1个半小时车程,且我在孩子生活的城市和我上班的城市都有自己的房产,平时也经常陪孩子。而且我也向法院提供了公司的收入证明及我5年的社保证明,我的收入和资产均比我前夫强很多,但法官却依照婚姻法第38条判决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他,请问这样合法吗?
问题补充:
是婚姻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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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7月07日 07时15分
《婚姻法》第36条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现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如果你对此判决不服,可以及时上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我一定会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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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07 06:59
不服判决的,依法上诉
回复时间: 2012-07-07 07:20
法院判决是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的,还要依据本案的有利于孩子今后的生活、教育、健康成长以及综合因素考虑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天15日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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