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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如果骑摩托的人和行人相撞,受伤的不是前额,确是后脑勺,有这样鉴定的吗?案发现场有

陕西-宝鸡 07-07 20:56  悬赏 0  发布者:zhaoli…… 给我留言  回答:(3)
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检验过程
    尸体检验:身长172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呈紫褐色,分布于背侧不受压处。双眼睑闭合,右眼“熊猫眼”征,双眼瞳孔6mm,双眼球结膜淡红色。鼻腔、外耳道、口腔又血液。腹部高度隆起,颈部以上至头皮青紫色,右侧腰骶部有4.5cm*3.0cm*不规则皮肤擦伤痕迹。余体表未见损伤痕迹。
    解剖检验:打开头皮见右侧额、颞、顶部帽状腱膜下9.0cm*6.0cm范围内出血淤血,头皮组织广泛出血渗血,左侧颞部2.0cm*2.0cm帽状腱膜下出血淤血,双侧颞肌出血淤血。后枕部帽状腱膜下大片出血淤血,后颈部枕骨粗隆下15.0cm*9.0cm范围内帽状腱膜下出血淤血。打开颅骨见硬脑膜下广泛出血淤血,右侧颅中窝蝶骨大翼至后人字缝骨折,枕骨大孔左侧缘上关节突后缘线形骨折,小脑扁桃体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大孔疝形成,脑干出血淤血。
二、分析说明
  根据开颅检验情况综合分析,死者赵伟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枕骨大孔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死亡。
  
三、鉴定意见
   死者赵伟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枕骨大孔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死亡。
    

          210省道06.24交通事故鉴定分析报告鉴定分析报告

一、事故概况
    根据委托方介绍,本次事故发生于2012年06月24日0时许。天气晴,干燥混凝土路面。赵伟与段沈君同坐一辆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太白县南大街林苑宾馆门前处,与行人邱黎明相撞,造成赵伟和邱黎明两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段沈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车辆检查和事故现场勘察
    2012年06月27日,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在太白县秦岭修理厂对肇事两轮摩托车进行了检测,检测情况如下:
    1、肇事两轮摩托车前照灯架变形、外壳破裂,右侧后视镜支架变形,后视镜上部塑料件有挂擦痕,右侧保险架向后变形,其边缘有摩擦痕,右侧手把端头、右脚踏及护驾外援均有摩擦痕。
    2、肇事;两轮摩托车前照灯、转向灯、示廓灯、喇叭等功能正常,前后制动装置制动性能正常,转向装置功能正常。
    3、对事故路段进行勘查,事故路段为混凝土路面,路面平直、宽10m,道路纵向坡度约0.2%,横向坡度约为1%。
三、鉴定分析
    1、根据太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本次事故现场勘查资料和事故车辆检测情况,根据运动学、动力学及功能原理,经综合分析计算肇事两轮摩托车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42KM/h,其安全装置技术状况正常。
    2、根据太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本次事故现场勘查资料、事故车辆检测情况和陕西宝鸡正大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宝正大司鉴所”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分析死者赵伟是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其主要依据是:
  (1)肇事前摩托车的行驶速度不太高,且没有紧急制动印痕,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由于行人身高较低,行人和摩托车驾驶人头部的高度相当,并基本处于同一纵向位置,当摩托车与行人相撞后,驾驶人头部首先与行人头部撞击。根据“病鉴字第34号和35号”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情况说明两死者头部多处严重撞击伤,而倒地摔伤只可能出现一处严重击伤,因此说明两死者在倒地前头部受过撞击,倒地后失去自我防护能力造成头部更严重损伤。
   (2)如果两死者未发生头部相互撞击,倒地后头部最多只有一处撞击伤,在自我保护的情况下身体其他部位会留下多处擦伤,而尸检报告中:两死者的肘部、手部、膝盖部均无伤痕,说明两死者在倒地前已被撞晕,失去自我保护能力。
   (3)由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和行人发生撞击消耗了运动的能量,摩托车后的乘车人未收到直接撞击,只是倒地后的摔伤,并且能采取自我防护动作,伤势相对较轻,这与段沈君的伤势情况相吻合,因此说明段沈君是两轮摩托车的乘车人。
 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如果骑摩托的人和行人相撞,受伤的不是前额,确是后脑勺,有这样鉴定的吗?案发现场有明显的刹车痕迹,鉴定上却说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这是什么鉴定?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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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07 21:08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时间: 2012-07-08 15:51
你好,建议直接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7-09 12:58
人已经死亡,这个鉴定结论不管怎么表述不影响人家向你主张死亡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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