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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相关条款求解

广东-东莞 04-18 14:01  悬赏 100  发布者:liyifa…… 给我留言  回答:(0)
1994年12月,香港某公司与内地一国有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成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香港某公司投资占51%、内地国有企业投资占4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为10年,即自1994年12月至2004年12月止,至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仍未清算。
    
    2000年6月,香港某公司在香港解散。

    2000年12月,香港某公司与内地一国有企业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全部被合资中方侵占,公司许多资产被合资中方变卖。

    请问:1.香港某公司已于2000年6月解散,按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其公司股东是否可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
    2.香港某公司股东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内地法院是否会以适用香港《公司条例》第15部第3分部(已解散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杂项事宜)第757条规定,“处长可作为巳解散公司的代表或清盘人的代表而行事”,第752条规定,“巳解散公司的财产归属政府”的规定而驳回他们的起诉?
    3.请对香港《公司條例》第 15 部—第 3 分部 第 756 條 “已解散公司的董事等的法律責任持續 即使公司根據本部解散,公司的每名董事、經理及成員的法律責任(如有的話)仍然持續,並可強制執行,猶如公司不曾解散一樣。”的解释。
    
    请精通香港《公司条例》的律师给予回答及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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