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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由县级颁发的土地权属使用证是否现在还有用呢?

广西 07-07 23:30  悬赏 0  发布者:QQ1628……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现特有1953年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使用证,证中明确标明该土地属私有财产,另还标明该土地可以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然而在文革时期生产队确强行征用我了我家的这块土地作晒谷坪使用,然而生产队当时也没有从其它地方补偿我相对的土地给我,直到十九世纪未生产队又转租给县烟草公司烟叶收购部,该收购部便在这抉土地上建了一所烟叶收购站,该收购站管理及使用至2007年后变为一所空屋,后因群众堆柴草于2011年发生火灾将该屋烧掉,现变为一片空地,我于今年6月份对该地进行了清理挖掘作耕地种植使用,然而生产队确在次要强行继续强占本该属于我的这块土地,我现想咨洵法律,我是否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和持有该权属使用权为依据要回本该属于我的这块土地呢?请好心的律师帮我解答这一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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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0 15:10
可以起诉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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