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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功的建立形式

天津-大港区 07-09 18:48  悬赏 0  发布者:稻草人812…… 给我留言  回答:(6)
关于立功的建立形式问题,我曾经问过刑警队的警察:对于检举线索的来源方式有没有个形式上的限制,比如说,道听途说啊,捕风捉影啊,什么的。警察回答:那是你的事,我们只管谁是第一个告诉我们的,谁是第一个说出来的,立功就给谁。我的亲身经历当中告诉我,花钱买线索,再检举,是可以获得立功的,所以我就想。花钱买线索再检举所建立的立功情节,在法律上讲,是合法的,是非法的,还是既不合法,也不非法的那?我想找到一个法律上的依据。多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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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09 20:11
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2-07-10 11:09
违法行为
回复时间: 2012-07-09 19:03
你所说的情况只是公安机关不去细究你的立功线索来源,而立功人也不会傻到主动向公安机关讲述其线索系购买等非正当渠道取得造成的结果。出现此类情况被认定立功不等于法律认可其合法性。《最高院自首立功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追问:

有一种情况如何界定?因线索不明确,无法向公安机关检举,被羁押人委托某人在社会上作为线人来侦察某件刑事案件的线索,后经努力得到确认。然后再检举,材料中有价值的内容只提到“知情人”,也就是那位线人。在他的协助下刑警队破了案,这种情况是否合法?

回答: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回复时间: 2012-07-09 23:41
您的案件现在还在侦查阶段吗?如果是,那么赶紧委托律师介入,建议来电或者带材料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7-10 06:23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7-13 16:47
属于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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