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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外伤综合征

 07-10 23:27  悬赏 15  发布者:berton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成都 回答:(4)
2011年9月份,我被一起合租的2个人打伤脑部,当时报案了在青羊区公安局,因为当时只是头部受伤,就和对方私聊了,后来统一直疼,在2011年12月在成都市三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综合征  ,之后又在其他医院看病,均诊断为此病,现在头依然很痛,现在想去法庭告对方,我还需要什么证据?目前去看病的病例和发票都保留着,想请一位律师代理下,打伤我的2个人目前在成都的住址和2人的身份证我都知道,一个人在成都迅捷手机店工作,另一个在广安那边工作,2人的户口都是南充的,不知哪位律师熟悉此案的流程,帮忙代理下,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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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7月11日 11时50分
您好,可以去做个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那两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要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然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最有效的方式。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说的有道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1 06:52
可以进行起诉。
回复时间: 2012-07-11 08:39
可以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2-07-11 10:34
你好,起诉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建议找律师帮助,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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