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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的告知(欺骗无购房资格)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福建-厦门 04-24 11:56  悬赏 0  发布者:XMSM 给我留言  回答:(2)
今年2月底A通过中介将自己一套房屋卖给了B,B与中介公司C是合伙关系,B购房时故意隐瞒与C的特殊关系,B又并虚称自己在厦门没有购房资格,为此需要将房屋过户到女友名下。A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C起草的补充协议(A与B到公证处办理“过户公证”,由乙方指定任意第三人名额办理产权过户)。事后发现,“过户公证”与3月20日及3月25日出台的限购令抵触,可能难于实施或无法办理。请问,在A与B“过户公证”不能的情况下,假如B要求房产过户在其名下,A是否必须配合其办理“产权过户”至乙名下?若拒绝的话,是否构成违约?按诚信原则,对不讲诚信的、为了炒房目的、欺骗甲方不能购房、又突然要求直接过户到其名下、出而反而的乙,甲方若不想按乙的要求办理,则应该如何维权?
问题补充:
文中的甲就是A,乙就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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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24 12:24
甲方若不想按乙的要求办理,诉讼到法院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7-04-24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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