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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发生口角,对方脸部被眼镜擦破了皮 警察说肚子上有淤青。虽然不是我打的 但对方一口咬定是我 

辽宁-大连 05-01 21:5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和人发生口角,对方脸部被眼镜擦破了皮 警察说肚子上有淤青。虽然不是我打的 但对方一口咬定是我 。我该怎么办 起因是她带的孩子九岁左右 在公交车上玩闹,故意撞我母亲两次,我母亲腰不好。 走路不方便。我出声制止 让她好好站着。对方问我该你什么事。我说你撞了我母亲怎么不该我事。对方非但不道歉,反而对我破口大骂。我还了嘴 母亲拉架的时候被她带倒了 她拽我母亲头发 眼镜也打掉了。进小区大门的时候她又指责我开门是故意撞她。我回头指着对方让她闭嘴。对方来打我。我母亲为了不让对方打我,回头打了她一下。位置在头顶附近。然后对方被拉架的邻居绊倒,眼镜刮破了鼻梁。她倒的时候带倒了我和我妈。她就非说我打了她。后来对方报警。警察来小区取证三次 并把我和母亲扣留到晚上十一点 期间我提出要带母亲去医院看病,警察态度恶劣,并说不服你告我啊。我问为什么对方就让走了,警察头两次不回答我,第三次说她是去就医,我问为什么我们去就不行。警察说我说不行就不行。我说我母亲在这坐没法坐,躺没法躺,因为腰疼的脸色苍白,你们不让我们去医院,出了问题谁负责。没人回答我。我说那你们给我出具个证明。我母亲腰伤加重你们不让去医院。。警察问我你算什么,我凭什么出证明。然后就不在理我们。取证警察回来后录笔录的时候还三番五次诱导性问我怎么打的她。我说没打。然后他就说几句其他的,再绕回来问我怎么打的她。如此反复四次。我说确实没打。如果非说打,那就是我确实抬了次腿。但是因为人多我腿短没踢到。之后又问我母亲怎么打的她。我说没看见。我确实没看见。因为我是背对着她的。录完了警察说对方坚决不同意调解。他们要报分局。让我随传随到。这其中有个插曲。我们是和警车回警局的。而对方是过了四五十分钟后才到的。警车来的时候她还各种生龙活虎对我父母破口大骂十分有气势。拉着我不让我走。我都甩不开。自己来之后是被人扶着的。这是其一。其二。就是态度恶劣的那个警察中途接了个电话。他只是防备了我母亲在椅子上躺着,走到窗边接的。我刚好在窗下站的 听的特别清楚。内容是:你放心,肯定处理好。那两个人没让走。你放心吧。这是什么意思。我觉得好搞笑,你们撞了我母亲还这么理直气壮,丝毫没有歉意。陪对方来的粉衬衣男子反而问我母亲谁给你的胆量打老太太。并且陪对方来的另一个蓝衣服男子。要想抢我手机。因为我拍对方照片。口气强硬:谁允许你拍照。并且在派出所门口公然要弄死我。我想知道谁给你们的底气你这么猖狂。我和警察说这事儿。警察说这个不要紧。是因为我没出事是么。  认识人就可以罔顾法律了吗我于第二日陪母亲去的医院 拍了片子 只能说上外伤。看不出其他。我左颈部外伤 肿了。导致左侧脸部到耳朵酸胀麻。胳膊上有血痕和淤青。现在第三天 我母亲因腰疼根本就动不了,我父亲也因为那天让她骂的犯了高血压和轻微脑梗。但是没去医院。这事难道是我们自己的错吗?对方还好意思强调不同意调解?我们本来不想这样。但如果她要闹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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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02 14:14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回复时间: 2017-05-02 05:32
问题复杂,建议与律师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5-02 08:37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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