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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问题

四川 07-14 21:39  悬赏 0  发布者:月之祭司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舅舅与舅妈未办理结婚手续,只是办了酒席并给了舅妈家彩礼,其后共同生活了十八年,并育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均未满18岁)。近期舅妈由于某种原因不辞而别。请问之前两人的婚姻可视为有效的婚姻关系么?如两人的婚姻不在法律的有效保护范围内,如果舅妈离开舅舅,且不愿携子女,那么她有支付三个子女抚养及教育方面费用的义务吗?舅舅是四川人,舅妈是贵州人,如需提起法律诉讼,应向两地何地的法律机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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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16 13:31
如果你舅舅他们是在1994年以前同居的那么可以视为是事实婚姻,如果是1994年以后同居的那么就是非法同居了,孩子不管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父母都是有抚养的义务的,而且现在他们的孩子都还没有成年,所以你舅妈还是有抚养的义务的,你舅舅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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