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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文件令失去产权

广东-茂名 07-17 23:13  悬赏 0  发布者:kern-a…… 给我留言  回答:(2)
在2000年办国土证时,子侄们提交了一份非我本人签名的《申请》,内有我“委托某人代管使用房屋和土地”的字样,使国土证没有了我本人的份额,而重审时初院却审国土局没有行政不当,现处于上诉价段,如果中院仍判没有行政不当,我是否能提出刑事立案申请呢,财产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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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8 08:10
诈骗罪!
回复时间: 2012-07-19 01:38
你表述不是很清楚,初步感觉你这个行政案件不好打

因为国土局只是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当时的材料符合审批条件,国土局是无需为材料的真伪负责的,因为国土局不可能对每一份材料都去鉴定真伪。最终,这个责任应由提供虚假材料者来承担。

建议携带全部案卷材料与律师面谈。

至于刑事责任方面,首先这个肯定不是侵占罪,从你所述的案情看,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如果该案败诉可以尝试报案或另行进行一个确权官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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