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行政诉讼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徐荣康  朱建宇  张鸿  
该问题已关闭

如何写行政诉讼的诉求?

广西 04-15 01:47  悬赏 0  发布者:gxglxy……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的行政诉讼状,法院说此事可以起诉,但我的诉求不对,不能受理。原诉状附下。此状的关键是:派出所“传唤”我,并没有要求我承认或者解释我是否“诽谤”了他人。我诉说的证据警察既不记录也更没有去调查,这已经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93条。问题是这一案的诉求应该如何写,才能让法院受理?敬请指教!

行政起诉状

原告:许跃明 性别 男  汉族  
被告:桂林市穿山派出所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
诉讼请求:
1, 认定被告行为违法;
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1月18日中午,原告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传唤,原告立刻联想到郑小   曾经威胁过要用他们的关系把原告关进看守所让犯人打断原告的腰。派出所果然是为郑小   ,周美珍诬告原告所写的“有一种无耻叫内奸”一文诽谤了他们传唤原告。原告问警察:“郑小   他们是否指出了我的文章中哪一点诽谤了他们?”并强调原告的文章中所写的内容都有事实根据决无不实之词。警察说他们并没有具体说明原告在哪一点上诽谤了他们。原告当时就向警察投诉郑小   ,周美珍诬告原告“诽谤”了他们。警察说:他们不能受理,这是法院管的,告他们要去法院。
几天后,2009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又为此事传唤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一个证明材料,证明因为郑小 man  ,周美珍告了原告,他们立案了;原告要以此为凭据起诉他们诬告原告;回答是:不能给你任何证明材料,你若起诉了,法院会来向我们调材料的。
在讯问的过程中,警察基本上是要原告按照他们的问话回答是或者不是。根本不听原告的无罪辩解,更没有把原告所列举的证据做笔录。原告反复强调自己所写的全是事实,并且向被告举出了很多证据。比如:许旭林(我哥)骗我签字,承认因为原告在与郑小   合作办厂期间玩忽职守产品质量不过关,造成我厂亏损70余万元一事,有原来厂里的生产管理人员小伍等人可以做证;在法庭上当庭查出他们做假的20万元假投资,有原告请来的数位会计及原告那些参与庭审的朋友们可以做证;他们在假帐中将别人欠我们的钱记成我们欠别人的钱,把帐做亏,有原告所请的律师及参加庭审的原告的朋友们可以做证等。而郑小   ,周美珍一伙并没有指出原告所写的哪一点不是事实;因此原告并没有诽谤他们。同时告诉被告:前几天中央电视台就报道过某地警方利用执法权利干与网上毁谤事件。其结论是:这一类的事件应该是诉诸法律而不是由警方用执法手段来干与,更没有说网上发这种贴要经过谁批准。但被告根本不听这些,拖到23时许,仍然不让原告回家。给原告的感觉是:不管我说什么他们都不需要听了,要抓我是他们早已定好了的事。联系到郑小   曾经威胁过原告:要利用关系把原告关进拘留所,让里面的犯人打断我的腰;原告的直觉是:今天他们肯定是要拘留我了。于是原告问警察:“你们是否要拘留我,若是拘留我请告知我理由。”警察说会给原告一份告知书的。接着就是给原告留指纹,照相等一系列的事情,完全把原告当犯罪嫌疑人看待。当警察告知原告违反了“治安管理法”时,原告看了他们所指定的具体条款后,明确的说:我并没有触犯其中的任何一条,既没有恐吓威胁他人,也没有毁谤他人。警察说:你曾经说过死后做鬼也不会放过郑小   ,周美珍一伙,这就是恐吓;并且你在网上发的贴《有一种无耻叫内奸》没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在《有一种无耻叫内奸》中你骂了周美珍露出了泼妇的嘴脸;这些就是他们要拘留我的理由。  
我现在总算明白了为什么中央电视台不赞成警方用执法手段来干与网上诽谤案了。警察要拘留原告的理由无非是原告所写的不一定是真的,那么你们既然搞不清楚情况又凭什么执法呢?法庭要定人的罪还要在事实清楚以后,警方就可以在事实清楚以前执法了吗?何况原告向警察提供的证据并不难查证!
清楚这一切之后,原告明确的告诉被告:你们这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是官官相护,我抗议!并宣告即时开始绝食,直至郑小   ,周美珍一伙公开道歉为止。不知是何原因,被告又说让原告回家了,前提是原告不再在网上发这种贴。原告的回答是:你们要把我关到哪里都可以,我只要还有一口气就要继续发贴,要将郑小   ,周美珍一伙的恶行公布于天下,并且要将今天的事如实报道出来。被告放原告出来已是凌晨1点多钟了,原告被他们限制自由约8个小时之久!被告还与郑小   ,周美珍一起去桂林生活网通知他们不让原告发帖,以至于原告在桂林生活网所发的帖到目前为止已被删了数百份,有的不到二十分钟就被删了,限制了原告的言论自由。
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严肃法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0年 3月29 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15 02:19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37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4-15 15:29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代书。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甘肃兰州
福建厦门
安徽合肥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广东广州
山东东营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08451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10
辽宁 大连
人气:1107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