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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问题,房屋买卖问题。 2017年5月3号通过中

福建-漳州 05-11 11:0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房屋买卖协议书问题,房屋买卖问题。


    2017年5月3号通过中介与买方签约出售房产合同前通过多次询问中介办理过户所需材料,均未告知需要婚姻审查登记表,也未写进合同需要这样一个要回老家才能办理的婚姻审查登记表,造成卖方误以为所有材料都已在手。           
    至2017年5月5号(星期五)下午中介才告知卖方这个事前未曾提及的材料。接到通知后卖方至电中介质疑中介为什么在合同签定以前多次询问当中未提及这项材料,中介表示事后通知也是正常流程。多次通话后于2017年5月6日中介表示因中介方过失造成。并许诺由中介方回卖方户籍所在地代为办理婚姻登记审查表,所需费用由中介方出。至7号晚中介方明确表明买方同意将合同约定过户时间推后20天左右,相对应的银行放款期限也但推20天左右。时间用于卖方夫妻出示委托工证委托中介回卖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审查表。至8号因中介事先未告知买方个人所得税费等相并问题,买方推翻前面同意的推迟办理手续,并要求中介方出个人所得税才同意前面约定好的推迟办理过户时间,并告知卖方推迟时间只能给一二天。中介同买方协商后,表明中介方愿意承担事先未告知买方所需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买方同意上述推迟约定!
    事后因买方要求将2017年5月3日所签定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买方)支付,更改成由丙方(中介方)支付,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约定2017年5月8日20:00至中介更改。三方到达约定地点(爱家房产),中介方抄写新合同期间,买方要求增加银行放款最后期限至2017年8月15号,如不同意则推翻约定好的推迟事宜。卖方觉得这条新协议书中提及的这条不符合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没有当场签定新合约。协商期间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约,并助不追究彼此违约责任,但是中介方不退还已收压金,造成解约失败。因买卖双方共同觉得中介方存在欺诈骗签,在合同签后至2017年5月8日20:00期间,买卖双方多次明确表明同意和平解约、互不追究,但均被中介方以不退还已收中介压金为由,阻挠买卖双方解除合约,买卖双方在无法要回已付中介压金的情况下,交易被迫进行。卖方认为中介行为严重违背合同法中规定的自愿原则。三方协商至2017年5月8日22:30许,买卖双方及中介方三方同意考虑一天,次日决定是否签定新合约!
     卖方认为中介方为了赚取中介费,在卖方多次询问,并明确表明没有时间办理手续的情况下,中介方均未告知(合同中也未写)卖方需要回千里之外的江西小县城才能办理的婚姻审查登记表,造成卖方对约定过户时间签定的错误判断,签定了由中介方2017年5月3日代写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同中所约定的2017年5月10号前办理过户,严重违背常理!(注解:5月3日签约前未告知,签约时未告知,合同上未写明。至5月5日(星期五)中午以短信形式告知。6号、7号为国家法定节假日。8-10号三天时间内,任何一个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保证能跨省返回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民政局办理完婚姻审查登记表并返回漳州完成过户手续。)所以合同约定过户时间严重违背常理。中介方未尽事先告知义务、采取欺诈骗签等方试诱使卖方签定了严重违背常理的违约条款,卖方认为无效。且协商期间中介方多次明确表示买方同意无条件推后办理过户手续时间二十天左右,并出示与买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买方在与卖方协商期间,买方也相表示同意推迟办理时间。2017年5月8日晚协商期间卖方认为买方增加的补充条款不符合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故未签。因此买方再次推翻先前约定的同意推迟办理过户时间。导致卖方无法在严重违背常理的违约期前(2017年5月10日前)返回江西取得办理过户所需的婚姻登记审查表,造成的超时未能办理,卖方有权解约并不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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