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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改名申请书(这样能通过吗?)

广东-肇庆 08-26 10:00  悬赏 0  发布者:zenger……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    请

申请人:×××,汉族,女性,1981年4月××日出生,未婚,身体证号码为
4412028198104××××××,住址为广东省广宁县××××××××。

申请请求:把本人原姓名“×××”改为“×××”。

申请原因及陈述:本人自出生到现在一直沿用“×××”这个名字。基于本人成年参加工作以后,才发觉自己的姓名取得太过于陋俗与甚显父母一辈的文化水平低下,也因为这个原因,令本人时常遭到同事朋友的嘲讽与取笑。这大大地挫伤了本人的自尊心与自信心,无形中已经给本人的心理带来了强烈的自卑感和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也严重地妨碍了本人正常的工作及生活。为此,本人诚恳地向镇派出所、县公安局申请更改姓名,恳请镇派出所、县公安局能给予批准。

申请根据:
1.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人保证: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
改一次。

申请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问题补充:
备注:本人的名字并没有侮辱的字眼出现。

申请根据还有哪一条可以足以证明可以改名的规定??

我的申请原因及陈述能否申请改到名字呢??请各位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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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8-26 10:22
这样的理由很难的,.成年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由本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没有单位的出具户籍所在街道郑明)。更改姓名须经区公安分局审批,派出所办理。只要你改名的决心大,一般不会难为你的。曾经有过案例,公安部门百般刁难,当希望改名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公安机关就软了。 

具体手续如下: 
1、 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 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 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 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 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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