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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05-15 01:52  悬赏 10  发布者:ccg112 给我留言  回答:(0)
省局2011年2月14号向申请人寄达的不予赔偿函中,就申请人不服后的诉权与时效均没有片言告知,2017年5月申请人才获取当年省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文件(总局发给省局的通报),且原始证据足以证明文件中针对当事人的处罚证据有错。请问: 1,以上情况,可否向总局申请复议?如可以,申请复议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是超过了还是符合法律规定? 2,如向总局申请复议,是针对文件请求总局确定其下发的文件错误,还是申请人以数年后才获得的总局文件为新证据,请求总局确定省局的不予赔偿错误? 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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