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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普遍存在的现象”

北京-东城区 07-21 11:29  悬赏 0  发布者:declh2 给我留言  回答:(0)
某县退休法官Y及同伙(涉黑,与亲戚、熟人发生矛盾就纠集一群社会流氓地痞将对方打伤,或联络自称“患有艾滋病、早年蹲过监狱”的无赖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恐吓以使受害者屈服)最大的“捞外快”的本领就是从婚姻对象那里得到他们的大半生甚至一生的财富。Y的原配和他生了三个孩子以后四十多岁交出了自己的全部财富和生命;一个女婿有了一个孩子以后被迫以“重婚罪”和女方多次“流产”交出了孩子和房子;一个较有钱的准女婿在认识不久就因女方“流产”交出了30万;一个女婿因看出那些能人“捞外快”的本领,被Y及同伙抓住把柄以“侮辱诽谤罪”和女方“流产”进行惩罚要交出属于自己的房产,败露后上门对受害者刺探、漫骂、殴打。总之,凡是身体状况正常有生育能力的婚姻对象,都几乎因没有任何法律经验和事先对正常法官的信任在Y及同伙那里吃了大亏,关系越好思想越单纯吃亏越大,越容易失去戒备,Y及同伙胃口越来越大,从开始的几百元、几千元到现在的房产。Y和某主管派出所的主要领导有姓氏关系,受害人报警1百多次事情都无法有效解决,甚至对报警人威胁、恐吓、诱供。凡是和Y及同伙有婚姻关系有生育能力的,全部成了“犯罪嫌疑人”。请问Y及同伙在法院是否由于法院的特殊工种环境而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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