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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

广西-北海 07-21 14:00  悬赏 0  发布者:黄潮章 给我留言  回答:(2)
报告
我是草鞋村小组村民黄宽章现年43岁,有孩子关芷滔、关芷强共3人是本村小组就册登记的有承包土地承包农户。
我是草鞋村小组村民黄潮章现年38岁,有孩子何俊、何诚共3人是本村小组就册登记的有承包土地承包农户。我俩自从结婚成家近20年来地一直落户在本小组,自建有房屋也在本小组,以耕种承包土地为生。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于2009年10月23日与草鞋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征用草鞋村小组全部土地203亩,于同年11月份以把征用203亩土地补偿费用全部转到我小组帐户,我小组于2011年9月28日将203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到本小组农户,在分配时本小组列出分配条例。其中有一条规定:女方结婚后生育孩子入户在本小组的,男、女双方各带一个孩子,只有一个享受本小组分配。我草鞋村小组自从成立村小组几十年来,经三任老小组长在分配上婚嫁生育孩子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按户口人数分配。只有这次征地补偿费分配,新任小组才列出这条规定婚嫁女方只准一个孩子参加分配,说是合法?土地补偿费属集体收入,我俩户各3人都是集体成员承包农户,应当享受本小组分配权利,为 何我俩户各有一个孩子不得参加本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用土地补助给失地农民生活和生产安置都不得参加分配!现本组订出分配条例,婚嫁女方只准一个孩子分配,真的有法律规定吗?男女平等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小组于2009年10月23日国家征用我小组203亩土地,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我小组以于2011年9月25日分配到各户,现我俩把准予参加分配人员向上级领导报知。
征地协议签订前死亡18人有承包土地可参加分配,每人分得25600元,征地协议签订死亡2人没有承包土地可参加分配。(张强泰儿子三岁时水浸死到今已有十几年之久,陈衍彬前妻约死亡5年)陈邝三户14人,其三户于89年迁出本小组,大征地时93年又迁返本组,22年来没有承包土地,离开本小组,没有义务,邝宗舞自89年迁出后结婚现其户4人,在廉州建有房屋,有创业,本小组其户一无所有只有户口也可参予分配,每人分得32360元。与本小组李世强结婚苏小婷已离婚外出后又与其他人结婚近8年时间,只有户口在本小组也可参加分配,分得40400元,属本组分配最高。我小组有婚嫁后又在本小组落户有:曾琪连、花祥琼、龙光惠,其三户按条文每户都超过一个带一个孩子。但其三户人员全部都可以参加分配,规定分配条文没有婚嫁落户时间,孩子出生年限,我俩户为何各有一个孩子不得参加分配。我小组于2009年10月23日被征用203亩土地,同年11月22日全部把征地款项转到本组帐户。本小组也出示公告,核实人口分配,按征地款项到本小组为截止日期。我组婚嫁后出生孩子入户在本组有6人,婚迁1人,共7人与公告截止时间差近2年,废除公告都可以分配,每人分配得9250元。再有我小组承包农户:张国泰、李世建其二户同我俩户分配承包土地和每户人数都同等也同样义务,理应享有相应权利。在本组土地补偿费分配时,女方落户在本组只准一个孩子分配,男方不限,真的有法律规定吗?
依照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受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我小组2012年元月2日止户口人口总数249人。2009年10月23日与国家签订征地协议,征用我草鞋村小组土地203亩,同年11月份把征用203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分配到农户,参加分配人数267人。(其中有18人有承包土地协议签订前死亡,有2人没有承包土地协议签订前死亡)本小组分配只有我俩户各有一个孩子不得参加分配,我俩户都是合法、守法承包农户,为何有一个不能参加分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吗?恳求给予指导。
谢谢!
          廉南社区居委会草鞋村小组:黄宽章、黄潮章
                                      201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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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21 19:11
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回复时间: 2012-07-21 15:19
若认为分配方案不当,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反映。
我的补充: 2012-07-21 15:23
或者当事人认为自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应得相应份额而没得时,也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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