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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夫妻结婚时男方给了66万,用于买楼首付和结婚用品用了20万 你好律师

黑龙江-齐齐哈尔 05-23 18: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律师,夫妻结婚时男方给了66万,用于买楼首付和结婚用品用了20万 你好律师,夫妻结婚时男方给了66万,用于买楼首付和结婚用品用了20万,其余被男方做买卖了,夫妻结婚登记后,买了一个四十万的贷款楼,现结婚一年,有一个儿子,儿子还有斜颈,男方在外边购买彩票,炒期货,赔了200万,女方完全不知情,还以为他在外边做买卖呢。现如果离婚,孩子归谁?女方需要承担外债吗?这个楼房女方是需要承担的吗?如果卖了可以吗,现在家里一分钱都没有了,还欠了外债200万,请问律师现在应该怎么办,您一定要帮帮我,我都要崩溃了,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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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8039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5-23 18:21
你好,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可以拒绝承担。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7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5-23 18:35
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5-23 18:16
你好,要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建议加微信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7-05-23 18:39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证明上述解释中的两种例外情形,你丈夫对外债务就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你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

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5-23 18:46
你好,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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