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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费的最终流向,物权法和村民组织法对冲问题的疑问?

浙江 05-23 18:59  悬赏 0  发布者:pl7411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
    关于关于征地补偿费,物权法中的解释是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村民组织法中的解释是;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村集体要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物权法说该补偿费是给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这两部法律,在实际实施中出现矛盾,我们应该怎么操作?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24 11:23
您好!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平合理的处理征收补偿款。
欢迎详询!
回复时间: 2017-05-23 19:20
起诉解决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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