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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们是扬州市城中乡的村民,我们一直是农业户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江苏-扬州 05-24 08:1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们是扬州市城中乡的村民,我们一直是农业户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们村土地大多已经被征用,但现在尚有少量土地及村组部分资产。农村户口的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按国家有关政策:自己缴一部分,集体补贴一部分,国家统筹补贴一部分,享受几百元不等的失地农民养老金。目前我们的房屋及村组的土地和资产面临着城中乡的改造,村组的土地及资产按扬州市[2004]年44#文件和[2004]年114#文件,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受土地征用和资产的权益分配。但目前现状是历次征用土地后变为城镇职工的人员占了大多数,他们户口性质是城镇居民户口。有不少家庭完全是脱农户(即家庭成员一个农村户口也没有),他们的养老金大多在2000元~3000元左右,现在他们也要来分食这块蛋糕。他们说,这是他们祖上的家私,说也在这队里劳动过(当时是人民公社),家产也有他们的份。由于他们人多势众,行政村领导知道不符合法律法规,但为了化解矛盾,防止群访事件发生,激化社会矛盾,不得不妥协,按每户派一人选举村民代表来决定分配方案。结果大部分是已变为城镇职工的城镇户口回迁的原村民。甚至国家公职人员也成了代表。尊敬的律师,我们的国家是法治社会,中央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现在已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期。尊敬的律师,请问我们这部分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请您给予指导!谢谢!此致敬礼!扬州市城中乡改造中部分村民200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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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5-24 23:05
征用补偿中属于村民资格补偿的部分非农户口当然不能享受,但其他部分是可以享受的。补偿分配中出现贫富差距是可以的,平均是不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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