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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问题

江西 07-24 01:09  悬赏 0  发布者:lql818 给我留言  回答:(3)
当事人是二婚,结婚前当事人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与公正书只当事人一人的名字,但买房后几天便与现任丈夫结婚,并且付给了当事人聘礼6万,婚后2年当事人因病住院,现任丈夫便遗弃当事人,现在当事人起诉离婚,对方却说当初的6万是买房的钱。要求把房子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样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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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24 02:09
1、除非有其他约定,聘礼通常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2、除非有证据证明结婚前当事人购房的钱是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并且不是来源于聘礼,与聘礼6万无关。
追问:

已经开过一次庭了,对方是以前公安局的退休干部,有些背景,所以开庭时法官一直偏向对方。很不公正,这样的话我们该采取什么方法?还有当事人三次生病住院对方一分钱医药费也没有付过,可以要求他付吗?

回答:

1、购房付款时间与交付聘礼的时间,应该有先后顺序吧?你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出示证据时应特别注意指出此顺序。你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是吗?
2、你住院时的医药费如果已经结清,无论是用你的还是他的钱支付,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现在起诉离婚,再要求他支付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直至判决离婚生效之前,如果仍然有未结清的医药费,你当然有权要求判决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3、对方不是审理案件法院的退休干部,法官也不具备法定回避条件,仅凭对方是公安局退休干部身份,就认为法官很不公正的说法没有关联证据效力。
4、系列事件发生日期,包括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购房款交付日期、房产证的申请登记日期(不是发证日期)、公证的申请日期(不是公证书签署日期)、结婚登记日期、聘礼交付日期,建议委托律师协助调查、你和律师无法调查的请依法向法庭申请调查核实。即使是有几个事件在同一天发生重叠,也会有上午、下午、晚上,或者上班、下班等时间先后的顺序。仔细调查核实每一个事件、走访当时办理接触相关事件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该能够让法庭给你一个公正的判决吧?

回复时间: 2012-07-24 08:33
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2-07-24 11:38
属于婚前财产,其主张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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