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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起诉“公安分局”行政机关为【不作为】案“被告”是否适格?街道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分局派出机构

 07-25 17:41  悬赏 100  发布者:杨锡华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辽宁 回答:(9)
全国站律师您好!
    案情是:我是某医疗机构63岁法人,于2012年2月28日上午有礼貌的找卫生局长讲理,无辜被局长殴打,经两级医院医生诊断【左手拇指软组织损伤、掌指关节囊损伤、功能受限】  
    次日上午我向街道公安派出所报案,所长与打人领导是同乡,拖延22天才给目击证人、打人领导作询问笔录!拖延30天才口头告知我“不予受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拒不给我书面说明!他们“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公安说:【这位打人领导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打人是属于执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处罚法》对这位打人领导不适用!】
    我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于3月30日向市公安局法制科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由于行政复议主办人(法制科长)与打人领导的外甥女是关系十分密切的高中同学,一直有往来,这位办案科长拖延50天才找证人和打人领导作询问笔录,期间这位办案科长经常向当事人传递信息、泄露案情!我发现这些问题后,多次向复议机关法制支队长、主管副局长、市公安局长揭露、控告这位办案科长,他们集体舞弊,拒不接受我的控告!60天复议期满,电话口头通知我维持原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意见。我要一份书面答复,公安局长等集体舞弊拒不给予!
    我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又根据公安分局局长和局法制科长是支持、纵容街道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主要领导,且街道公安派出所只是属于公安分局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并非行政机关!
    所以,我于2012年6月1日向辖区法院起诉某“公安分局不作为”,该“公安分局”为被告。此案由异地法院受理,被告“公安分局”于2012年7月20日向异地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被告辩称:“本案被告的适格主体应为某某派出所而非答辩人,原告起诉对象明显错误”。今日,异地法院找我,让我变更本案被告为“街道公安派出所”,方可受理我的起诉。
    
    请问律师:我起诉“公安分局”行政机关为【不作为】案“被告”是否适格?街道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分局派出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可否作为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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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7月25日 17时50分
你好,一般应该起诉公安局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25 17:51
可作为被告起诉
回复时间: 2012-07-25 18:02
应当以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具体法律你可以查看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二款。
回复时间: 2012-07-25 18:06
起诉派出所上级。
回复时间: 2012-07-25 19:11
派出所作为分局的派出机构,只有在罚款500元和行政警告处罚的范围内做被告。本案中我认为没有诉讼主体。
回复时间: 2012-07-26 09:06
您好  我依然认为派出所是可以作为被告的  而且在这个案件中  排书所也应该成为被告

仅仅作为您的参考   假如您觉得不对   可以不予理睬

乌鲁木齐市读者咨询:派出所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法制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因此,公安派出所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该派出所应当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回复时间: 2012-07-26 16:55
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应该依法起诉公安局才对。
回复时间: 2012-07-30 14:40
派出所仅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作为被告,超越权限的行为,应以公安局作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12-08-07 17:47
民警不履行保护公民的职责,公安局就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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