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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逛深圳佳华商场tata鞋柜,试鞋子后,忘记把手机落在试鞋的的沙发上

广东-深圳 05-29 18:23  悬赏 0  发布者:only_ 回答:(2)
当事人在逛深圳佳华商场tata鞋柜,试鞋子后,忘记把手机落在试鞋的的沙发上,在试鞋子过程中,被告人带了两个小孩也在该店,当事人试完鞋子后,就离开店面,监控里显示手机就在沙发上,之后被告人坐在丢手机处,拿起手机放入自己包包,等她起身时,手机已不在沙发上,事隔不到30秒,当事人回店找手机,迎面撞见被告人,被告人直接躲闪,走往另个通道,这时打电话给丢失手机,手机是通的,能听见自己电话铃声,响两下显示关机,之后一直联系都打不通,在5月28号晚上,当事人抓到了被告人,但被告拒不承认,警察说这个无法立案,称手机是遗忘在那里,属于遗忘物,警察处理不了,这个有明显的偷窃,就算不成立,那也属于非法侵占他人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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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29 18:33
这是可以按照自己的主张来提交相关证据的,否则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回复时间: 2017-05-29 20:27
这是盗窃,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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