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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苏-常州 07-27 10:29  悬赏 0  发布者:shouha……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方追尾事故,2死1伤,车主(姑父)已死亡,还有一个侄儿也死亡,驾驶员(外甥)没什么大碍,三家都是亲戚关系 ,被撞对方愿意出40万协商解决这件事。
问:被撞对方出的40万是不是两个死亡人的?侄儿家那方想一家要这40万,让驾驶员方拿20万给车主方家属。是否合理? 
侄儿家如果起诉驾驶员(外甥)和车主(姑父)这两方,车主(姑父)这边是否带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备注:(车主(姑父)与驾驶员(外甥)没有任何雇佣关系,只是借用关系) 
如果驾驶员方无力承担经济责任,是不是车主也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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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27 14:41
您好,1、对方的40万指的是3个人的损失;2、一条人命的价格在70万元左右,您看看是否合理;3、侄子和姑父都是受害人,不存在谁起诉谁的问题;4、正确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您可以起诉驾驶员、对方、对方保险公司。不要刑事附带民事,这一点走不通的。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7-27 18:32
1、被撞方所出的40万应该是指三人的赔偿费用,这个标准明显是过低的;
2、驾驶员和车主都是受害人,车主不存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3、不同人的有不同的救济方法,对于车主和驾驶员方面,可以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条参考: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回复时间: 2012-08-0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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