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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

山东-菏泽 07-27 13:57  悬赏 5  发布者:haohao…… 给我留言  回答:(1)
房屋拆迁时,由于当时我不在家,就在拆迁合同上填写了弟弟的名字(当时弟弟未结婚),并换取了拆迁房两套(本意为我和弟弟各一套),两年后房屋交付,但房权证均为弟弟的名字,此时若办理过户,需不需要弟媳妇的签字确认,若弟媳妇不同意,我还有没有其中一套房屋的拥有权??
   盼回复,谢谢!!!
房屋是我父母的,拆迁时并没有分家!
当时并没有什么拆迁安置协议委托书,只是填写了弟弟的姓名,父母都不懂这些,当时是怕房子多要多收相关的费用,而我当时又不在家,就误以为我弟弟签个字就可以了,不懂也没考虑后面的房屋产权问题。本来想法是我和弟弟各有一套房子的产权,但基于以上事实,就造成房管部门将两套房子都办成了弟弟的房权证,这是不是可以认为是不合法的所得(不符合父母意愿)呢?我有没有要求房管部门更改其中一套房权拥有人为我而不是通过过户进行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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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27 14:01
你好,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房屋是i弟弟的名字,那么你必须得想法过户,否则,只有你弟弟拥有房屋产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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