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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被诈骗,刑事尚在审理,法院按民事案判决,实在冤!

浙江-金华 06-03 15:29  悬赏 0  发布者:带你去一路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3年11月14日,借款人陈某虚构事实以经商做水晶生意,进德国设备请求帮助为名,骗贾某用房子给他借款作无偿抵押担保,贾某发现被骗后,第一时间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借款人外逃,后经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现已破获该案,检察院已批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陈某已刑拘被关在看守所内。2015年原告债权人曾起诉担保人,2015年11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2016年原告债权人又起诉担保人,一审二审判担保方贾某将抵押的房子拍卖后偿还借款人债务(2016)浙07民终5310号。问题焦点事实与理由:

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实施了骗保的行为,贾某系被陈某诈骗而提供担保的,贾某的抵押担保行为本身是被诈骗行为,为陈某抵押担保行为不是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抵押担保行为无效。

2013年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虚构经商投资缺少资金的假象,骗取贾某的信任,为其提供抵押担保,陈某在骗取抵押借款190万元后出逃。之后,贾某马上及时向浦江县公安局报案,并提供相应证据,浦江县公安局经侦查,于2014年11月14日以陈某涉嫌借款担保诈骗立案侦查。

目前,诈骗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浦江县公安机关捉拿归案,检察院已批捕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在本案中,抵押担保本身涉嫌诈骗犯罪,本案担保人也是受害人。本案的性质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而是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只有在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1、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2、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

  3、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4、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只有满足上述之一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应予受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六条规定: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是,本案是犯罪嫌疑人陈某的骗保行为直接涉嫌诈骗犯罪,是同一事实,不是关联行为。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法释(2015)18号司法解释出台后,并非取消了“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原则,而是仍然坚持“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无非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更何况犯罪嫌疑人陈某骗保的行为本身已经涉嫌犯罪,如果最终判决骗保行为构成诈骗罪,贾某抵押担保行为应该是无效的,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借款人陈某涉嫌诈骗之刑事案件的处理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处理”的观点是错误的,缺乏法律依据。

   二、本案系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告就同一事实曾经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鉴于本案抵押担保借款本身涉嫌犯罪,且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此,浦江县人民法院曾与2015年11月7日作出(2014)金浦商初字第242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该裁定书已经生效。

   现该刑事案件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尚在公安机关追捕中,(目前已经批捕归案)。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诉请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驳回起诉处理。

    三、原审判决是对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误解。

   原告本次起诉与上次起诉的事实、理由、证据、诉请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原告与上次起诉相比有了一些变化,即本次起诉,未将借款人陈某列为被告,仅仅起诉抵押担保人。原告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想将本次起诉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这是一种误解,理由如下:

  从该司法解释的多项条款规定,该解释规定的“涉嫌犯罪”和“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均为除去该司法解释第五、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例如:

  A、除去非法吸存、集资诈骗以外的其他犯罪。

B、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

C、与民间借贷行为只有关联性,而不是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

而在本案中借款人陈某涉嫌的就是骗保骗钱的诈骗罪,故担保的行为本身就是被诈骗的结果,而非一般的非法吸存罪等。

四、原审法院如果不驳回起诉,至少应当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由于本案的借款人陈某系被公安机关通缉的骗保犯罪嫌疑人,尚在追逃、侦查中(目前陈某已批捕归案),归案后也要起诉、审理,本案的骗保而形成的诈骗罪是否成立,尚无法断定,而本案的审判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定案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民间借贷担保纠纷至少应该中止审理。待陈某诈骗刑事案件判决后,再继续审理。

从多理由可以说明,本案必须以公安机关审理结果为依据,可是一审、二审判决被骗担保方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等于无视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视担保人的权益,剥夺了受害人担保方作为普通公民应有的权力,实在有失公允,公正公平何在?法律尊严何在?请各位法律专家高参指点维权的方向?

 

                                                   带你去一路

201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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