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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篡改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怎么办、

山东-青岛 07-29 23:38  悬赏 0  发布者:suibin…… 给我留言  回答:(1)
上诉人主张;最高法院【2006】行字的2号;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項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項目】。所以我主张火锅店并不属【建设項目】。二审认为;上诉人虽以最高院【2006】行他字第2号答复来主张其火锅店不是‘餐饮項目’,但因该答复的前题是针对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问题,不适用本案。问题一,火锅店我没主张不是‘餐饮項目’。问题二;一,二审都以为【2006】行他字第2号文,并不适用本案。我想破头也没想出,为什没不适用本案。求法侓界名人指点。谢谢。
问题补充:
下岗后,在自家住宅楼内开了火锅店。嶗山环保局以【建设項目】罚款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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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30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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