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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看下我妈这案件的护工费计算有哪里出错的吗?护工费不是从受伤害住院时至伤残鉴定的头一日止吗

河北-廊坊 07-30 18:09  悬赏 0  发布者:不要太天真 给我留言  回答:(1)
问 题: 2009年3月23日9时许,原告从家里走出村道后往王二屯方向行走,被告覃驾驶罗的小金牛手扶拖拉机跟在原告后边同向往王二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石灰窗下坡处,被告覃驾驶的小金牛手扶拖拉机从原告身后将原告撞下道路右边路基水沟,拖拉机车头翻倒压在原告背部,腿部等处,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村交通事故,原告被送进金秀县人民医院桐木二门诊抢求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碎性骨折。原告第一次住院15天后出院。2012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28日第二次住院行左胫骨内固定器术,住院14天。2012年6月26日,原告依法到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鉴定,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2012】残鉴定第40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黄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左下肢构成X(+)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照2012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本次受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如下:
二、护工费(计算至定残头一日止):
52.40元/天X1211 天=634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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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3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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