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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说实话55

广东 07-31 12:57  悬赏 0  发布者:pingan…… 给我留言  回答:(0)
从以上裁定书分明得知;上诉人2001年调入湖南路桥建设集团,2005年1月至所谓2007年12月25日的因《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终止书》,之间上诉人没有任何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违背公司规章的任一情形。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多次无由推脱因分公司领导不签字不签订书面合同,当时的情况是;桥十分公司经理负责期间,工地发生死伤亡重大事故,有段时间,接连不断,欺上瞒下,与当时湖南省交通运输副厅长勾结,{此人现已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都是拿钱来了结。该分公司经理不但当时没受到处罚,反而更加在湖南路桥走红。因当时公司管理一片混乱,上诉人看着这么多工地上血淋淋的教训,上诉人不该提出有关正确建议,请求分公司领导采纳,该领导不但不采纳,反而耿耿于怀,找各种机会加以报复,在湖南路桥建设集团调换法人代表之间,没上岗之前,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采取这种连哄带骗的手段,利用手中职权指使其下职员采取邮寄 送达等连哄带骗的方式,强制致使上诉人接受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的劳动证明书》,乃至联合人力资源部洪水斌通知上诉人强制两天之内去领失业保险,上诉人提供了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桥十分公司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工资单,和湖南省社保局提供的交至2008年7月五保一金的上交日期。2007年12月25日人力资源部当天临时制作了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的劳动证明书》,2005年1月至所谓的《合同期满而终止的劳动证明书》之间分明将近已三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2008年6月5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依法赔偿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损失和依法赔偿该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至签订之日止的赔偿,2009年10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指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因对方实力太强势,期间一审 二审仍不给上诉人公正裁定 甚至一审法官陈金磊擅自更改证据,诬陷上诉人已接受终止合同的事实。现又已通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匡小芹,于2011年9月6日个人滥用职权违法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当事人请问各位帮助咨询,面对以上情况,请帮忙依法维护上诉人应有的权利。[以上事实当事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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