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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纠纷

广东-深圳 04-20 19:25  悬赏 0  发布者:杨建红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是公交车车司机,在站台上客时。一位妇女骑着电动车说我把她碰到了,我就报警,让交警过来处理;在等待警察时对方叫人在公交车上将我殴打致右小腿骨折(轻伤),当时有目击者。派出所却说我是自己在车上摔得,没有对对方采取措施。 对方只承认拉过我,不承认打我。  请问:如果没有人为我作证,我可以指证行凶者吗?     如果不能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在民事上他应该付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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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20 21:14
东莞律师解答如下:

你可以报警,如构成轻伤,对方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如何操作可咨询: 13925728984 或QQ 1146059726 郑律师(女)     
回复时间: 2010-04-20 21:48
故意伤害构成轻伤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民事赔偿。
回复时间: 2010-04-21 08:20
1.可以;
2.构成刑事犯罪,其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0-04-24 00:44
公交车上面不是有闭路电视吗?可以调取
此外,在场的乘客也可以作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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