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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不属于“重大遗漏“?””
河北-保定 06-12 23:25 悬赏 0 发布者:guo711…… 给我留言 回答:(1) 券商在《开户合同书》里有一章:《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合同是2014年签的,原文“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公司为你提供此份:《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
这个《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是在2013年5月份已经公告废止。但该券商还是根据它制定合同,且没有提到新三板的文件及规定。请问律师:这属不属于“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223条之规定呢?并且是要受到经济的处罚?
这个《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是在2013年5月份已经公告废止。但该券商还是根据它制定合同,且没有提到新三板的文件及规定。请问律师:这属不属于“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223条之规定呢?并且是要受到经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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