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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纠纷(急急)

山东 08-02 21:43  悬赏 0  发布者:王兵110 给我留言  回答:(2)
邻里间为是否给他人通行一事,邻居家在十五年前装了一门,是三户人家合装的。另一户姓王的,自己家有多个通道,却以家有后一定要借道通行。装门的三家不同意。姓王的将其中一户告上法庭。一审在开庭审理行使释明权,告姓王的,此门是三户人家合装的,是否追加另两户为被告。姓王的明确表示不追加。一审驳回姓王的诉讼请求。现姓王的不服,二审以被告应该三人,一审程序违法,退回原审法院。现请教:1.姓王的诉讼是否超时效,丧失胜诉权?2.一审已告知姓王的,被告为三人,而他不追加,二审退回原法院,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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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3 09:25
你好,不超时效,需要追加的诉讼参与人而不追加,二审可以退回。
回复时间: 2012-08-03 08:46
行为还处于继续状态,不超时效,门是三家合装,一家无权处置,原告不同意追加,一审属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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